新华社XHTV广州专电(记者:陈晓建、黄国保、陈昌奇、杨一苗编辑:彭江)许霆案重审再掀讨论热潮(如果说这种行为也是盗窃的话,显然是对盗窃罪做了扩大性解释);司法界如何面对法律难局(不要把法律看成一个孤立的法条,把法律和整个法律体系割裂开来理解)。敬请关注《新华纵横》----《许霆案的罪与罚(下)》。
新华社记者陈晓建:2007年11月,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徒刑一案引起了各方关注。2008年1月,广东省高院将此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这不仅对许霆意味着一次重大转机,也给司法学术界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案件的契机。围绕许霆案的罪与非罪、刑罚的轻与重,各方学者专家展开了一场深入的讨论。
2008年2月22日,许霆案重新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作为辩护律师,杨振平再次为许霆做了盗窃罪名不成立的无罪辩护。
许霆辩护律师杨振平:许霆案我们觉得核心问题就是,对盗窃不能做扩张性的解释,这是最基本点。执法机关说许霆是盗窃就是盗窃,不能这样讲,取款怎么变成盗窃?这里面有法律机制、有科学性在里面的。后来不是有“指鹿为马”这个说法吗?这明明是鹿怎么看成马了呢?鹿和马怎么演变,在法律上怎么解释的问题,我们希望做出解释。
公开取款是否构成盗窃?杨振平律师希望得到法律上的解释,实际上这也是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的问题。法院一审判决所援引的法律依据,来自于刑法第264条: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在许霆案中,自动柜员机是否是金融机构,许霆的行为是否符合秘密窃取这一盗窃行为的主要特征,成为定罪的两个关键条件。对这两个问题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也引起了法学界一场不小的争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兼学部主任助理刘白驹:许霆这个盗窃,每次输入的都是合法密码,取款程序本身都是合法的,而且每次都得到柜员机响应,所以他是不是盗窃本身就是有疑问的。如果说这种行为也是盗窃的话,显然是对盗窃罪做了扩大性解释。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南申:他第一次取款只准备取10块钱,吐出1000块钱来,这第一次行为肯定不构成犯罪,这叫不当得利在法律上。但是许霆这个案件中我们得到的事实的反馈情况就是说,他是后面连续多次,那么后面就不能作为不当得利了,你明知道这个钱不应该是你的,那么你在主观上,从这个犯罪构成来讲,主观上就有得到他不该得到的钱的这样一个故意。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法学部工作室主任兼学部主任助理刘白驹:是不是盗窃了金融结构?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银行自己有个解释,说ATM是金融机构的延伸,既然是延伸,它就不是金融机构本身,这是有很大区别的,不能够模糊过去。
许霆辩护律师杨振平:金融机构还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在法律上看,这个案子的基本观点是不构成盗窃的问题,我们觉得盗窃不成立,盗窃谁都无所谓了。

许霆案的罪与罚(下)
对于学术界截然不同的观点和分歧,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并不太懂。儿子是否犯罪,他有自己的看法和理由,而这也代表了一些普通民众的想法。
许霆父亲许彩亮:我总觉得孩子的行为是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就是说见了钱了就贪了。在我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错误,在理上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错误,但是他不是构成犯法、犯罪。我肯定不认为是盗窃,因为盗窃他肯定要损坏东西,或者到人家家里来撬门撬锁,或者进入别人的空间区域里边。我认为他不是盗窃,要是盗窃的话,那我开始就认这个罪了。
广州市民:可能更多的人认为判得过重一些,因为好像不是他恶意去犯罪,我相信法律最终会做出合乎民意、合理的判决。
就在人们对许霆案争论不休的时候,2月22日,许霆在二次庭审中的自我辩护却多少有点出人意料。许霆辩称自己取走巨款是在替银行保管,目的是要交还给银行。此言一出,不仅大多数人难以信服,就连许彩亮也觉得儿子在说谎。
许霆父亲许彩亮:他说那话我当时特别气愤,因为你不管怎么样,开始有那个想法,想把那个钱交给领导,可最终的结果你是跑了,不管是潜逃也好,逃匿也好。但是你不要再三强调要把这个钱交给领导替银行保管,这类的话你就不要说了。
也许是许霆的表现令人失望,也许是随着案件的深入,人们的想法有了新的变化,二次开庭后,网上关于案件的讨论越来越针锋相对,而调查结果也有了微妙的变化。根据网易2008年2月24日至2008年3月2日的调查,认为许霆应判无期的人上升到16%,还有4%的人表示不知道该怎样判。就在判决结果悬而未决的时候,在今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公开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原判判他盗窃罪,不管是普通盗窃罪还是盗窃金融机构罪,据我所看的材料,应当符实,没错的。
在对案件定性的同时,他也明确表示法院判决必须酌情考虑各种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这个案子特殊,要求特别处理,所以要把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结合,这是我的观点。我可以肯定,如果判无期,我认为是重了,两个效果的结合是不好的,何况银行也是有责任的。
尽管在许霆案的定性上司法界内部还存有分歧,但酌情考虑、从轻量刑的观点,几乎得到了所有学者、专家的认同。其中,大部分人都认为银行故障在先,应承担部分责任。案发后,当事银行对各家媒体都采取了回避态度。许霆的辩护律师认为,在重审中查明银行故障的原因,对案件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许霆辩护律师杨振平:到底是银行人为的原因,还是设备本身的技术问题,或者是人为的工作失误造成的,这些问题整个都是不清晰的。所以我们在重审开庭的时候,要求对这个做鉴定,起码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在哪个环节上出问题,把事情搞清楚,分责任就很好分了,如果事实没有搞清楚,分责任就为时过早了,把案件发回重审,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
无论结果如何,这个案子都为司法界提出了值得思考的问题,那就是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怎样才能在社会上得到更多的认同。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忠林:民众按什么来行动呢?只能按照自己懂得的道理来行动。如果我们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的话,那么民众懂得道理,他们规范自己行为的道理就是人民意志最基本的体现,这是我们讲法必须要讲理。另外一个,我们的法律一定要得到人民的认同,怎么样得到人民的认同呢,就是要把法律系统地全面地理解,不要把法律看成一个孤立的法条,把法律和整个法律体系割裂开来理解。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比如现在我们已经有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实设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就是要找一些没有什么法律常识,但他在社会中生活,有起码的社会良知,有起码社会的常识,这样一些人介入审判活动,跟专业人员的专业思维共同结合,让这些人从社会角度看问题,让法律工作者从法律角度看问题,把两者观点结合起来,最后做出一个判决。这样既合法,社会又更认可,我想这样的东西真的起到作用,可能对我们法制建设有个推动。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的重审有了判决结果:许霆以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追缴所有赃款173826万元,并处2万元罚金。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新华社记者陈晓建:我们常说的一句话是“公道自在人心”,公道是老百姓心中最朴素的道理,也是我们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依据。许霆案的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这一案件的审理,也许可以让人对合法、合情、合理这一执法原则有更为深刻的理解。感谢收看本期《新华纵横》,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