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聚焦  高层动态  人事任免  地方联播  人大政协  新华视点
热点解读  特别策划  时政人物  权威发布  官员访谈  时政评论
 香港新闻  澳门新闻  台湾要闻  海峡时评
大陆之声  两岸交流  台海军情  媒体摘报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视频 >> 网上直播 >> 直播节点 >> 联合2 >> 重要内容提示-4
勤工助学酬金不能低于所在地方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007年07月02日 16:24:32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收看新华手机报

  教育部2007年第12次新闻发布会于7月2日(周一)15时在教育部北楼二层报告厅举行,由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有关情况。

    [崔邦焱]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的服务机构也要在校外开辟一些岗位,适合我们学生参加的这样一些岗位,来组织学生,有组织、有计划地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于勤工助学的酬金,我们在这个文件上也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基本上要求一小时不低于8块钱,一星期不要超过40人次。

    为什么这么考虑呢?高等学校的学生主要任务还是学习,有很繁重的学业任务,必须要保证我们的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也不能弄得天天去打工,每天去勤工助学,这个不行。高等学校的学生主要任务是学习。

    为什么规定酬金的基本标准呢?包括在校外,要求不能低于所在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我们的学生参加活动,不管到公司,或者到企业任一份职务,基本按国家的标准和要求来支付学生的待遇。

    在这个文件里也规定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一定要有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要在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二是对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的安全问题也做了明确规定,不准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损害身体健康的、高空作业等有危险的活动,无论是校内还是校外,要保证学生的安全。要保证学生的承受能力。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黄林昊 )
 读图时代
新华网评
 
新华社区
 
 
视频热播
图片快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