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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管理工作发展展望
2007年06月01日 10:31:01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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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我国的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得到了明显提高,应急体系建设已初具规模。但是从总体上,目前我国船舶溢油应急体系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航运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要求,距离建立完善的应急体系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一、我国船舶溢油应急管理工作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应急力量相对薄弱

    现有的海上溢油应急反应力量仍显脆弱,尤其是长江口、珠江口、台湾海峡、渤海湾、三峡库区等溢油高风险区域的国家骨干力量未能建立。各沿海主要港口配备的溢油应急设备,绝大部分设备只适用于港区和近岸水域,内河的应急力量几乎是空白。面对特大规模的船舶溢油风险,显得力不从心。

  (二)应急手段科技含量不高

    当前,我国的海上溢油应急清除技术、应急设备设施研制等方面的研究进展还很缓慢,导致应急设备科技含量低,大多数的溢油应急行动特别是重特大污染事故的应急清污,人海战术代替了科学技术,清污质量、清污效率等与国际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

    (三)应急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建立是船舶溢油清除行动得到合理补偿的基础保障。而我国的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船舶油污基金制度还未真正建立实施,清污费用往往得不到合理赔偿,造成了"谁清污谁吃亏"的局面,同时也导致了清污手段、清污能力得不到发展,严重影响到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体系的有效运作。如1999年"3.24"珠江口重大船舶溢油污染事故中,共有12家社会专业清污公司参加了清污应急行动,清污费用索赔金额高达1060万元人民币,最后实际仅仅获得赔偿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尚有860万元人民币无法赔偿,严重打击了社会专业清污公司的工作积极性,也给负责船舶溢油应急行动组织指挥的海事部门带来了极大的负担。

  (四)国家级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立法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现有的《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是交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实施,立法层次低,强制力不够,包容面过窄,同时,未能明确省、市各级人民政府在船舶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各省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

  二、下一步工作展望

  (一)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全面提高各重点海域的溢油应急能力

    由于溢油应急力量建设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单靠国家投资建设专业清污队伍还不现实。因此需要各沿海省市开拓思路,主动作为,拓展投资途径,加大社会资源整合力度,积极扶持专业清污公司的发展,以全面提升各沿海区域溢油应急反应能力。

    交通部海事局将抓紧实施"十一五"规划中有关船舶溢油应急能力建设实施方案,根据沿海不同区域存在的溢油风险,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加快建设。并做好现有航标船改造和航标设备库建设工作,增强航标船的溢油应急处置功能,以满足重点海域环境治理工作的需要。

    各沿海省市需要开拓思路,主动承担起应急力量建设职责,与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相配合,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应急设备库和应急队伍,逐步在各个海域及港口建立起完善的专兼职清污力量。

    为解决应急技术相对落后问题,交通部海事局将以烟台、秦皇岛溢油应急中心为依托,在船舶溢油应急科研工作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同时将通过政策扶持等方式,积极鼓励国内清污设备生产厂家开展有关方面科研研究,逐步缩短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

    (二)建立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保障污染损害得到合理赔偿

    建立完善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是污染事故应急行动顺利进行和遭受污染损害方权益得到合理赔偿的重要保障。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主要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建立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以提高船舶发生污染事故的赔付能力。二是建立国家油污基金,对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形成补充,重点解决当油污损害超出船舶强制保险限额情形以及油污事故无法确定肇事方情形的损害赔偿问题。目前,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建设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

    当前,国务院正在组织修订《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交通部和财政部积极参与了《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在《条例》的修订草案中,增加船舶油污强制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了船舶必须要投保的最小限额、赔偿范围、赔偿顺序等。因此《条例》的通过和实施,将使船舶油污保险制度得以实现。为保证我国的船舶强制油污保险制度科学合理,交通部广泛调研了国内船东的投保能力,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并广泛征求了意见。下一步工作中,交通部将积极配合国务院开展《条例》修订相关工作,继续加强与保险机构的沟通,保证保险制度出台后,能够得到保险界的支持和配合。

    交通部与财政部于2003年联合组成调研组,进行了国内调研。在大量工作的基础上,联合起草制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目前已经三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已报国务院待批。下一步工作中,交通部将密切跟踪《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工作,并将发挥专业优势,借助2007年上海国际海事论坛,扩大建立我国油污基金必要性的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相信随着油污强制保险和油污基金制度的建立,我国船舶污染受害人的权益将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将根本改变"谁清污、谁吃亏"的局面。

    (三)提高船舶溢油应急预案法律地位

    争取在即将修订的《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进一步明确《船舶溢油应急预案》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及海事管理部门在海上溢油应急体系建设工作职责。鼓励地方政府制定具有本地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特点的地方性法规,作为国家法律法规的补充。

    国家船舶溢油应急预案争取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省级溢油应急计划和港口级溢油应急计划争取分别由省、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四)提高公众对海上溢油危害认识,争取全社会对溢油应急管理工作的支持

    重大船舶溢油事故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置,将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渔业、旅游、工农业生产造成毁灭性打击,还有可能引发各种社会公共安全危机。而社会公众对此普遍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同时船舶溢油应急管理工作建设成本投入需求较大,运行管理相对复杂,迫切需要社会公众、政府、相关企业对这样一项公益性事业的理解、支持以及广泛的参与。

    下一步工作中,交通部海事局将采取综合举措,以逐步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引导鼓励相关企业的广泛参与。一是要继续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如加强普法教育、举办海事论坛、组织溢油应急演习、开放公众参观溢油应急设备、建立青年溢油应急自愿者队伍等,逐步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他们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二是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海事部门溢油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有效地将溢油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地方安全管理的大环境中去。三是强化相关企业的管理。要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积极宣贯相关政策法规,鼓励他们积极投入到溢油应急体系建设工作中去,深化和提高相关企业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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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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