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XHTV郑州专电(记者:魏莘、李均德、陆欢、陈昌奇 摄像:赵冰 编辑:董劭): 一起2万元的官司,18个判决。(因为一起很简单的2万块钱的合同担保纠纷案引起的。)18年的等待,谁该负责。(所以我感觉就是你作为司法工作人员,首先对事实把握,必须得把握准确。)敬请关注《新华纵横》--18年官司与18个判决。
主持人:一个2万元的担保,使自己走上了18年的诉讼之路。18年的官司,打出了18个判决和裁定。18年来既是被告又是原告的吴健,在这漫长的诉讼中饱尝了艰辛与辛酸。这起罕见的案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近日新华纵横记者专程赶往河南省信阳市息县调查采访。
【解说】18年前,38岁的吴健踌躇满志,那时他的事业蒸蒸日上,在他正准备一展宏图的时候,一场意想不到的诉讼突然从天而降。
河南息县汽车运输公司劳动服务站原法人代表 吴健: 记者:当时是因为什么引起的这场官司? 因为一起很简单的2万块钱合同担保纠纷案引起的。
【解说】吴健告诉记者,第一场官司缘于1989年3月12日为息县汽车运输公司下属综合公司的2万元钱贷款提供担保,与原息县城关第二农村信用社签订延期合同,按规定应到1989年12月底还清。如果运输公司不能偿还这2万块钱,则由吴健来还。然而,还没到还款期限,信用社 就将吴健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把吴健的两辆客车扣押及12间房屋查封。
河南息县汽车运输公司劳动服务站原法人代表 吴健: 刚刚签订合同不到1个月,也就是1989年4月26号信用社就提前8个月就起诉我了,他当时起诉的时候,他不起诉当时的贷款人(息县汽车)运输公司,他起诉我担保人。
【解说】那么,吴健为什么要为汽运公司提供担保呢?1987年7月吴健以挂靠在汽车运输公司的形式成立了息县汽车运输公司劳动服务站,服务站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吴健当时不仅自己筹措了60多万元资金购买了5部大客车、2部货车和房地产等,还为运输公司安排就业人员20名。面对自己辛苦经营而被查封的财产,吴健泣不成声。
河南息县汽车运输公司劳动服务站原法人代表 吴健:就在这里头,我里头可以停十几部大客车,我那里修的门市部卖汽车配件。 记者:这门面房也是? 都是我的,我上面是旅社。记者:现在这个房子归谁了?法院查封了,不知道给谁了。
【解说】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仅从1989年到1991年两年多的时间里,吴健从作为被告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而成为原告,息县法院和信阳中级法院先后下达了6个判决和裁定。
河南息县汽车运输公司劳动服务站原法人代表 吴健:中级人民法院1989年就下一个134号裁定书,吴健被告不妥,发回重审。到1990年第5号判决书,还是判吴健还原来那2万块钱,如果说还不上,就说变卖我的客车与房产。当时我就提出来,我2万块钱你扣我40万元 的财产,我说你超标,你超范围。没有一个月下判决书了,又叫我还钱。我又不服,又上诉到信阳中院。信阳中院最后做出了37号终审判决书,这2万块钱不让我还,就在6月13号上午9点正式宣判,宣布就说钱不让我还,当时把房产、客车宣布都解冻退给我了。钱由运输公司还,赔偿损失案作另案处理。
【解说】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吴健想就此了结这场经济官司,但是看着自己已经报废的客车和企业无法运转的惨状,1991年6月,吴健以信用社财产侵权的名义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城关二社赔偿直接损失32万元和间接损失30万元,共计62万元。
河南省息县汽车运输公司劳动服务站原法人代表 吴健:造成两年半的损失怎么办呢?我就开始起诉信用社,以财产侵权的名义起诉他。
【解说】1992年9月,息县法院188号判决,城关二社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申请有误,造成原告吴健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对吴健提起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赔偿吴健损失款十四万零五百六十六元整。
河南息县汽车运输公司劳动服务站原法人代表 吴健:我当时起诉的是直接损失是32万(元),间接损失是30万(元),合起来62万(元),赔我14万(元)损失,距离太大。
【解说】对于14万的赔偿,吴健感到远远不及自己的损失。于是他又上诉到信阳中院。1992年12月底,信阳中院做出了395号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由息县城关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赔偿吴健损失款二十三万零一百六十六元整,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至此,这个案子应该尘埃落定了,但是这23万的赔偿划到吴健的帐上还不到3个月,吴健就发现自己的银行存款被冻结了。
河南息县汽车运输公司劳动服务站原法人代表 吴健:信阳中院下1号裁定书,就冻结吴健银行现有存款,把我息县的房产、加油站、停车场、旅社、修理门市部又查封了,这是第二次查封。
【解说】 原来在1993年,城关二社向信阳中院提出二次申请财产保全。对此中院1993年3月5日又下达了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吴健在银行的现有存款。让吴健无法理解的是,同样一个法院,可是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结果。更让他无法接受的是1993年5月22日,中级法院又下达了再审第2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息县城关第二农村信用社赔偿吴健一部汽车损失的百分之四十,计款三万八千三百九十六元一角六分。”在1993年一年中,中院对同一个事实做出了3个不同结果的裁定与判决。为此,吴健开始了漫长的上告之路。如今,十几年过去了,他除了拿到18个判决与裁定之外,一无所获。
河南息县汽车运输公司劳动服务站原法人代表 吴健:18个判决我一点责任没有,你要说我有一点责任,占一点错误,我甘心情愿补判。
【解说】究竟吴健有没有过错,他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随即记者来到了息县法院了解情况。
河南息县法院副院长 宋超: 记者:是不是由于你们立案上有一些做的让别人提出有疑议,所以给别人造成17年来是一直在反映这个问题呢? 如果说我们在司法程序过程中有一些其它的不到,通过二审已经得到了纠正,已经得到了纠正。
【解说】那么,是不是吴健的案子真正在二审得到了纠正呢?记者又来到了信阳市中级法院进行采访。
河南信阳市中级法院政治部宣传科科长 靳波:(靳波与主审法官的电话对话)新华社现在我办公室里来了几个记者,他们想见见你,看看当时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围绕着判决书,想听听你的看法。规定是上午啊,不见呀,啊,那好,那我给他们说。
【解说】当时审理吴健案件的法官,拒绝与记者见面。那么,在这18个裁定与判决背后的真实情况究竟是什么?而吴健至今不能服判息诉的原因又在哪里?河南省政法干部学院民商法系的冉富强老师谈了他的一些看法。
河南省政法干部学院民商法系讲师 冉富强:到现在当事人还不服气,就是在事实的认定上首先出了问题,所以我感觉就是你作为司法工作人员,首先对事实把握,必须得把握准确,否则的话事实要错误,要认定错误使用法律,毫无疑问他就不可能正确。
河南息县汽车运输公司劳动服务站原法人代表吴健:我不服呀,我还只有上诉,我就到处奔波、到处走。
【主持人】在采访中一些法律界的专家认为,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由于我国的司法制度还不十分健全,所以很多当事人在启用诉讼程序以后,却不能充分利用法院这个公正、公平的司法机构来解决纠纷。因此专家们建议:双方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应以道德为基准,合理、适当地判断自己案件纠纷的根源是什么,然后还要考虑对方,考虑自己,问题就能化繁为简。而法院在判决书中在依法判决的同时,还应该为当事人指出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真正服判息诉。感谢收看本期《新华纵横》,明天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