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XHTV南宁、郑州、北京专电:(记者:覃广华、刘媛媛、陆欢、魏莘、郭维莹、董佳、李德欣、张平峰、
李杰、张海鹏、邵燕辉、万后德,编辑:彭江)
人身伤害,触目惊心(我连吭声的时间都没有,你说那速度有多快,马上我就不省人事了);抚慰伤者,如何理赔(国外的赔偿很细,指标都定得比较具体,我们国家的弹性还是比较大)。敬请关注《新华纵横》两会特别报道——《精神赔偿:让伤者不再心痛》。
主持人:精神赔偿,是近几年走入百姓生活并越来越为人们所熟悉的一个法律名词。但在近几年发生的一些人身伤害案件中,一涉及精神赔偿,往往会成为受害者心中的难言之痛。针对这一问题,今年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2005年4月23日,在由湖南张家界开往广西南宁的2011次列车上,发生了一起罕见的旅客坠车案。
(黑场过渡)
这就是当时从高速行驶的火车上坠落的女乘客胡家津,今年45岁,广西柳州人。2005年4月23日晚7点,她和丈夫从湘西凤凰旅游回来,登上了这列开往广西的返程列车。没想到5个小时后,就在胡家津从卫生间返回卧铺车厢的途中,突然一脚踏空,顺着一块松动的木板跌下了飞驰的火车。
广西柳州坠车事故受害者 胡家津:
我当时第一反应我就想叫,可是来不及,我想拿那个手去扶什么,拽着什么东西,没有东西给我拽,整个人就哗掉下去了。我连吭声的时间都没有,你说那速度有多快,马上我就不省人事了。
事情发生时是凌晨1点左右,大多数旅客已经入睡,列车乘务员也浑然不觉,后来还是胡家津的丈夫发现妻子失踪了。
胡家津的丈夫:
我打她手机,没有回音,然后过了不久,对方打手机过来了,是铁路上的一个人,讲了一句话,后来又叫她讲,她说她掉下火车了,手脚都断了。
幸存的胡家津被高速行驶的火车压断了整条左臂、左大腿和右小腿,她靠着残存的断臂翻过铁轨才捡回了一条命。由于伤势严重,胡家津至今已做了7次手术,身体高位截瘫,被鉴定为一级甲等残疾。在一年多的治疗期间,胡家津的身心备受煎熬,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为此,胡家津将负责列车运营的柳州铁路局告上法庭,除了申请医疗费以及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400余万元外,还特别要求铁路方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2007年1月22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柳州铁路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向原告胡家津支付赔偿金88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这个判决结果与胡家津的要求悬殊之大,不仅令胡家津大为失望,也引起了今年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的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郭新志:
往往肢体的伤害还有个度,你能够评价。但是精神有时候就造成一些不可估量的损失,它的伤害是很大的,可能在一生中她心里的压抑还可以合并成其他的病的发生,所以对心理和精神的赔偿也是应该建立和规范的一个指标。
全国政协委员 郝明金: 目前在民事案件当中,精神赔偿应该说有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规定得还不具体、不明确。
早在2001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遭受侵害而请求精神损失赔偿的,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关于精神赔偿的金额一直是这类案件中争论的焦点。那么,现有法律在这方面究竟有什么具体规定呢?
全国政协委员唐德华:
三个原则,第一要考虑过错程度,就是责任。第二要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经济发展状况,第三要考虑加害人的赔偿能力。
宋成洲律师多年来一直从事人身伤害案的赔偿工作。他向记者介绍说,尽管精神赔偿的依据有三点,且法律规定赔偿金额没有上限,但法院判决时往往只依据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被告的赔付能力却很少顾及。2006年,宋律师就受理了这样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
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宋成洲:
一个当时被做手术的一个17岁的女孩,她的生育组织、生育器官和性生育组织都被切除了,她要伴随终身的痛苦。
宋律师所说的女孩叫小李,河南邓州市人。2004年7月,17岁的小李被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卵巢肿瘤。2004年7月6日下午,雯雯被推进手术室,做卵巢肿瘤摘除术。手术期间,医生发现雯雯体内的肿瘤是恶性的,必须进行子宫全切和双侧卵巢切除手术。
李某的母亲 李秀珍:
人家说你这不切不行了,不切只能活3年。这时候我们想的是顾人命,想着不要那东西算了,我给人家签了字,这才做了。
手术做完一周后,小李出了院,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开的出院诊断是“卵巢癌”。为确定化疗方案,小李的父亲带着病理切片先后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第三附属医院进行病理检验,结果大吃一惊。
李某的父亲 吕永辉:
当时他们7月14号出了一个报告,说是个硬化性间质细胞瘤,是个良性的,不必要完全切除就可以了,只需要把这个肿瘤切除就可以。这个时候已经晚了,我女儿的生殖器官已经全部切除了。
郑州市妇幼保健院妇科主任、主任医师 邹芳:
那么这种情况带来什么样的副作用呢?因为长期吃药,会出现肝脏的危害,肝功能的不正常,以及加重肾脏的代谢负担,这些问题都会出来。
2006年7月19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除了要承担10万余元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外,还要向小李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余元。这15000元是根据河南省2004年的城镇居民消费水平和人均收入而定的,这与小李提出的15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相差了整整10倍。15000元的精神赔偿,显然无法与小李所承受的痛苦成正比,也很难对医院起到惩戒作用。在类似的事件中,受害者和他们的家人不仅要承受飞来横祸带来的伤害,还要忍受官司所带来的折磨,这显然是与精神赔偿抚慰伤者的初衷相背离的。
全国人大代表郭新志:
我们国家还是十三亿人口的国家,我们还是以人为本,我们和谐社会对这个当事人,总是要处理得人性化一些。国外的赔偿很细,指标都定得比较具体。我们国家的弹性还是比较大,还是因为细则订得不是太具体。
全国政协委员 郝明金 :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我想在适当的时候还是应该由法律来对它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法院在审判案件当中具体地掌握和执行。
主持人:在步入法治化社会的今天,司法公正、法律公平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对获得医疗赔偿的受害人追加精神赔偿,这不仅是对人格尊严和生命价值的尊重,也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不断推进的一个重要体现。感谢收看本期《新华纵横》——《精神赔偿:让伤者不再心痛》,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