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一个农民经人介绍花了1.7万元,远赴贵州娶回了一个媳妇。婚后两个月,丈夫陪媳妇去医院做检查时,得知媳妇竟然是个男人。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奇特的婚姻诈骗案。
新闻故事
万元彩礼娶个男新娘
2005年6月,辉县市南村镇某村村民李忠厚经人介绍,花了1.7万元彩礼,从贵州领回了一个漂亮媳妇韦约。这对于李家来说,是件天大的喜事,为此李忠厚也高兴得合不拢嘴。
李家娶回的这个媳妇不仅人长得清秀,而且心灵手巧,勤快能干。平时在家里煮饭、洗衣、绣花、做鞋垫,样样能行。每天吃完晚饭,她都把洗脸水、洗脚水端到公公婆婆跟前。
儿媳韦约的诸多优点,让公公婆婆看在眼里喜在心里,暗自庆幸找了一个好儿媳。日子一天天过去了,转眼间这个贵州儿媳已在李家住了两个多月了。两个月中,婆婆一直小心地留意着媳妇的身体情况,希望能够快点抱上大孙子。一天,她突然想起媳妇身体有一段日子不太正常了,一时喜上眉梢,以为就要抱上孙子了。于是,婆婆赶紧催着儿子带媳妇去找当妇科医生的大嫂做B超进行确认。
李忠厚带着媳妇韦约去做完B超后,结果显示韦约没有怀孕。身为妇科医生的大嫂要求韦约脱衣服检查时,遭到了韦约的严词拒绝。韦约表示,死也不肯上手术床接受检查。在大家都感到困惑时,韦约不得不悄悄告诉嫂子:自己是个男的。
“新娘”自称为圆女人梦
娶了一个男儿媳!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让李家上下喘不过气来,李母气得哭死过去。李忠厚委屈地流下眼泪:原来在婚后这两个月中,“媳妇”一直找种种理由,拒绝与他过夫妻生活,但他对“媳妇”依然是百般呵护,言听计从。他原以为自己找到了一个能过一辈子的媳妇,只要自己悉心照顾“媳妇”,终究有一天“她”会被感动的。
事情很快传了出去,李忠厚感到无法面对街坊四邻怀疑的眼神和背后指指点点,背着行李离开了自己的家。
对于如何处理这个男媳妇,李家再三考虑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过警方侦查得知,李家“儿媳妇”韦约又名韦巧英,潘小照,男,23岁,水族,农民。他和另外两个叫潘小明、万团(均在逃)的人共同策划、实施这场骗局。2005年11月11日,韦约因涉嫌诈骗罪,被辉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记者带着困惑,来到李家所在的村子里。李家的邻居们这样描述生活中的韦约:他没有喉结,没有胡子,戴了胸罩,女人们能干的活,他全部都会干,而且干得相当出彩,还经常买一些女人用的生活必需品,即便邻居们天天和他打麻将,也没有发现他和其他女人有什么不同。
在记者采访韦约时,他表示,自己是为了实现做女人的梦,才决定铤而走险的。
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
2006年3月7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婚姻诈骗案。
公诉机关认为,韦约在与李忠厚认识时,没有将自己的真实性别告诉李忠厚,其同伙万团、潘小明将其介绍给李忠厚时也没有说明此情况,三人共同骗取李忠厚1.7万元现金,而且韦约分得赃款500元,伺机逃出李家。
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各种证据和证言,韦约均表示没有异议。在法庭调查中,他这样说:“我从小就喜欢穿女孩的衣服,希望自己是个女的,人家又说我不男不女,我听说医院有做变性手术的,非常想变成女的,然后嫁人。可是家里很穷,根本拿不出那么多钱来。这时,万团、潘小明就找到我说可以给我找个工作,然后做变性手术,我相信了他们,就跟着万团、潘小明来到了李忠厚家。”
公诉人认为,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被告人韦约的主犯地位明显,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其参与全部犯罪处罚。同时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韦约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请求法庭给出一个客观、公正、恰当的判决。
而韦约在自行辩护中提出,自己不是主犯,只是被万团、潘小明骗到辉县的。
韦约的辩护人认为,在这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韦约仅充当了类似犯罪工具的角色,他没有实施任何要钱、骗钱的行为,而具体事情由万团负责。被告人韦约属《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他是从犯不是主犯。
公诉人指出,被害人被骗走的1.7万元,一部分是其辛苦劳动积攒一二十年的血汗钱,一部分是其向亲戚朋友借来的,被害人只是为了讨个媳妇,却被这样轻易地骗了。从本案的社会危害来看,韦约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
韦约的辩护人又说,本案被告人也是社会的受害者之一,他为了不再受到社会歧视,产生了赚钱改变性别的想法,而实施了诈骗行为,其犯罪动机值得同情。被告人骗钱的行为固然可憎,但婚姻是以感情作为基础的,被害人从河南远赴贵州,通过花钱买媳妇的心理,给了被告人及其同伙可乘之机。因此,不能把责任完全归结到被告人身上。
而公诉人认为,如果被告人希望改变性别,不再受社会歧视,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通过自己双手挣钱。因为这个原因而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应当减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在休庭10分钟后,法庭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当庭对韦约作出了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韦约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韦约违法所得的500元予以追缴。
专家说法
心理障碍不影响所受刑事处罚
张斌(《走进法庭》主持人):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约有异性癖的心理,这会不会影响法院对他的判决?
刘朝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异性癖是医学上的一个术语,主要是指由于性别错位导致的心理障碍。实际上,异性癖对法院最终的量刑影响比较小。因为《刑法》的原则就是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刑法》规定的这种行为,是指在行为人自己意识支配下的一种行为。像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本身就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刑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精神病患者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有异性癖类似的心理障碍的人,其犯罪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主要原因就是他的行为完全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
定罪量刑是对案件的综合评定
张斌:在本案中,辩护人提出一个观点,被告人韦约诈骗的目的是为了改变自己的性别,所以说他是值得同情的,在定罪量刑时,应当考虑这一点给予适当减轻。对此,该怎么看?
刘朝旺:这一辩护意见应当说是可取的。按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量刑,本身就是对案件综合因素的一个综合评定,其中包括犯罪的情节、主观动机、行为的目的等。从本案庭审查明的情况看,被告人确实存在着一些心理障碍。他实施犯罪的目的相对来说比较单一,是想通过这种诈骗行为,骗取一定数量的金钱,然后完成自己所谓的性别转换这么一个过程。从这个层面来讲,与其他类别的诈骗罪相比,应当说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所以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合议庭会给予充分的考虑。
张斌:基于这起案件的特殊性,韦约是个男性,却男扮女装进行诈骗,如果韦约是个女性,会不会影响其罪名的成立及定罪量刑的幅度呢?
刘朝旺:假如韦约是个女性,在这起案件中,需要查明的事实应当更多一些。因为如果韦约是女的话,其是否构成犯罪,至少其主观故意应该需要更加详实和充分的证据来予以证实。(文/大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