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8日7时06分,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65.9万元。
(一)矿井概况
陈家山煤矿隶属于陕西省铜川矿务局,为原国有有重点煤矿,核定矿井生产能力150万吨/年。该矿为高瓦斯矿井。
(二)事故原因
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位于415工作面顶部的1号联络巷与高位巷连接处封闭后,造成1号联络巷瓦斯积聚,积聚的瓦斯通过1号联络巷与运输顺槽连接的交叉口及周围裂隙涌入工作面下隅角液压支架尾梁后侧区域;使该区域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在进行强制放顶时,违章放炮产生明火引爆瓦斯。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陈家山煤矿工作面巷道布置不合理;超能力生产,采掘接替严重失调;在没有彻底消除隐患前,铜川矿务局驻矿督导组与矿领导共同研究决定恢复生产作业;陕西煤业集团对所属企业违章生产问题未能及时制止;陕西省煤炭工业局未认真研究和解决本省国有煤矿存在的超能力生产问题。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2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6人,给予其他15名责任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矿长刘双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给予铜川矿务局局长安继栓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陕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沈浩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陕西省原副省长巩德顺行政记过处分。责成陕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