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广锦] 最后一个问题。
[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 我的问题想请教陈部长,这些矿主、官员失职渎职的,造
成他人死亡,算不算杀人罪呢?最高的刑责是
什么?接下来要问,涉及这500多条人命,矿工死亡的负责人,他们最大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陈昌智]
请你注意,我的身份是监察部的,我是负责追究我的监察对象的党纪政纪的责任。我们这个机构的最高权限就是可以开除犯错误人员的公职,这是我们最大的权限。所以刚才我在表述中,我都是说相关的人员已经移送司法机关,有的由公安机关,有的由检察机关,经过他们的侦查,向法院起诉,最后定什么罪,由法院去判决,罪期的长短也要由法院决定,这都是我们没法干预的,我们也不能干预,也没权干预。不知道这样回答满意不满意,如果不满意,我还可以继续回答。
[李毅中]
你问的这个问题很尖锐,也很现实。按照刑法第131到139条,我相信司法机关要追究这些人的重大事故责任罪、玩忽职守罪、失职渎职罪等等,当然,你可能要问,这131条到139条规定最大的量刑是7年,但是我认为,有些罪可以数罪并罚。比如转移尸体,罪名里没有这个,但是它相当于销毁罪证。比如在黑市上购买炸药,那就是非法制造、销售火工品,这条罪判刑那可不止7年。
当然,判多少年,我和陈部长一样,这不是我们的职权范围,但是我相信司法部门会依法办事的,而且我也相信,最后这个审判结果也应该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有的朋友提出要修改刑法,或者对这些条款作出司法解释,我也赞成这个意见,据悉,有关部门正在考虑这个问题。
[鲁广锦]
今天的记者会就到这里,谢谢李局长、陈部长还有赵局长,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