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知识产权案的审判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  | | www.XINHUANET.com 2005年06月27日 11:23:32 来源:中国文化报 |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来越大,这些年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国应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由此,近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宋鱼水法官。
技术合同纠纷案
宋鱼水说,在审理一些技术合同案件当中,往往会发现使用技术的人文化素质比较低,在使用过程对技术本身的功能或是对技术的使用搞不明白,实施中问题比较多,如:在实施过程中,应有一个什么样的环境支持、什么样的电力保障、什么样的技术设备等没有调查清楚,一旦发生技术成果转化不成功的情况,就会给技术使用人以毁灭性的打击。在一起“蜂窝煤技术”转让案件中,转让方承诺:使用他们的技术配方,一根火柴就能点燃蜂窝煤,火苗有几米高,可以烧熟30多人的饭菜。受让人在现场也看到了点燃的情况,但回去后,却发现蜂窝煤的燃烧状况极不理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技术配方中提出要求使用工业高锰酸钾等化工用料,而这些用料一般人并不能从市场上大量购买到。
另一方面,对于让与人来讲,转让技术的目的是技术能够得到有效的推广,只有技术成果转化成功了,让与方获得的利益才会最大,才能真正发挥技术本身的作用,但是在这方面让与方往往做得不够。他的一个好的技术能否进行成果转化,在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哪些技术环境的支持,需要哪些技术服务等未能向受让人说清楚,结果,受让人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宋鱼水认为,让与方在转让技术时应该多为受让人考虑,针对受让人的情况进行转让。如:在出让技术时,让与人不能有欺诈行为;所出让的技术必须是能够进行成果转化的技术;如果技术不能进行成果转化,应明确告知受让人,让受让人进行明确的选择;技术转化所需的物质条件尤其是技术的特殊需求应告知受让人;对受让人技术人员的培训应达到受让人在实施技术的场所运用自如;最好建立技术跟踪网络,使用户放心地使用技术,把问题消灭在实施的过程中,而不是事后的阶段。总之,只有让与方的技术质量和技术服务才能保证技术的最终推广,才能使技术真正转化为生产力,才能使受让人热情地使用技术和传播技术。
商业秘密纠纷案
宋鱼水在谈到近期的一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案件在不断增多时,认为在这些案件当中,存有一些问题:一方面,作为一个公司,它的技术秘密由于人员的跳槽与变动,可能会有流失的现象;另一方面,对公司自身来讲,它的管理手段还不够完备,它的法律手段、制度理念或是人文关怀都还不太够,在这种情况下,在规范的使用当中应体现出最大的人文关怀和制度管理。
影视作品纠纷案
目前影视作品的纠纷比较多,纠纷的类型有:制片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纠纷,制片人与演员、导演、编剧、词曲作者之间以及影视作品发行过程中的纠纷等。在这些纠纷当中,宋鱼水认为,对影视行业的规范管理需要特别重视。对于一个影视行业来讲,一方面投资巨大,需要很好地理财;另一方面,影视行业是给社会带来精神文化食粮的,这个行业的规范管理,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力。如:临时摄制组在拍摄完成后解散,就会出现一些后续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事先应做好计划安排。一个影视作品是多人智慧的结晶,当事人之间对知识产权的约定非常重要,一旦侵犯知识产权,后果将甚为严重。
商标侵权案
随着商标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多,宋鱼水介绍,这一方面说明了处在一个品牌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能够以好的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创造出自己的品牌,以此代表企业产品标志的商标。另一方面,仿冒品牌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商标侵权的案件明显增多。从商标侵权的案件来看,有一部分案件是企业主创人员分裂所致,跳槽的职员用与原有公司近似的商标、企业名称经营,从而形成恶性竞争。
不正当竞争案件
自1995年至2002年海淀法院开庭共受理不正当竞争案件96件,其中虚假宣传案件41件,占不正当竞争案件的43%。在市场竞争中,竞争者为了抢先占有市场份额、争夺交易机会、吸引消费者而采取各种策略和手段,其中广告宣传是最常见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讲,当今社会的商业竞争已经变成了宣传和广告的竞争。因此,对虚假宣传行为的限制在规范不正当竞争的各类行为中显得尤为重要。不正当竞争案件较多,类型多样,反映出的问题也是纷繁复杂。其中虚假宣传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比如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认定;比较广告、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的异同;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及数额的确定等。
著作权侵权案 在著作权案件中,宋鱼水认为,状告数字图书馆侵权的案件较为突出,此现象的出现主要存在两个原因:一是,目前侵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与严重,尤其是数字图书馆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藏书为依托,这些书可能就会涉及到众多的作者,对作者来讲,如果不给著作权付费用,就是不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作者就有权起诉侵权方。现在是经济时代,不存在无偿使用的现象了,因此侵权方不能抱有无偿使用作品的想法了,如果是无偿的使用,就不会有更多的人创作智力成果;二是,一个企业要想取得著作权,与不同的作者签订使用协议,企业就会觉得作者的众多,一一取得是较为困难的事,尤其是在价格的商谈上由于往往没有一个借鉴,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它希望用一个最经济、最便利的手段来取得著作权。这就造成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矛盾增大。在这个问题上,宋鱼水认为,一方面著作权管理组织要尽快建立起来,另一方面,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制度要考虑怎么才能使使用著作权的人能够有意识地、自觉地去信守著作权人的利益,最好从制度和法律的层面加强与系统的研究,实现在保护作者利益的同时,推动使用人尊重知识产权的目的,使侵犯著作权的人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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