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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2004“两会”访谈
专访最高法院郑学林、蒋志培庭长
  (2004-03-09 10:51:51) 来源:新华访谈
(来源:新华访谈)

点击进入-->[访谈实录] [访谈视频] [网友言论]

    3月9日10:00,新华网和中国法院网联合邀请到最高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郑学林和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就法院立案工作的新措施,如何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知识产权审判情况等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节选]

知识产权纠纷涉及面越来越广

· [主持人]:请蒋庭长给大家介绍一下在2003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案件的审理情况.。 (10:10)

· [蒋志培]:我很高兴和网友谈谈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理和审判的情况。我国入世几年来,知识产权的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同时也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入世之前感觉到知识产权离人们还远,但是当权利人起诉一些商场,人们感觉知识产权就在人们的身边。这次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讲到要保护知识产权,同时要加快国家科技创新的机制,这些都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 (10:11)

· [蒋志培]:这几年来,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长足的进展。拿去年的情况来说,去年的知识产权案件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都比2002年同比上升18.86%,近20%的上升点在入世之前是没有的,当然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来说要占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中很少的一部分,总数是9271件,这些案件里面还有一些特点:一个特点是一审的收案上升,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2.61%,这里面权属的案件和侵犯的案件占7、8成。 (10:12)

· [蒋志培]:第二个特点,案件的覆盖面比较大。可以说涉及到软件、电影业、新闻出版业、网络、戏剧、文化、作品等等,商标、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所有的社会生活、生产各个方面都有这种纠纷的发生。 (10:13)

· [主持人]:跟往年相比也是一个新的特点? (10:13)

 · [蒋志培]:面越来越宽,随着信息业的发展网络上的案件也多了一些,科技的发展,物质新品种的案件也开始发生了,涉及到三农利益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个特点,国内的纠纷占绝大多数,从去年的案件看,97%都是国内的纠纷,都是国内当事人主动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是知识产权发生的争议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有1.4%是涉外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外国人或者是外国公司投资企业的纠纷。 (10:14)

· [蒋志培]:总体来讲,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主要是保护了国内的当事人或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同时也创造了一个很好的外部的投资环境,使外国的投资企业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到了保护。案件复杂,专业性强的特点也依然存在。 (10:15)

· [主持人]:国内的案子占到97%,比往年来讲,97%是多还是少? (10:15)

· [蒋志培]:从我自己的经验来看,还有一些统计数字看,基本上涉外案件1—3%这个范围里,绝大多数是国内的案件,去年这个数字更加明显,加上涉外1.4%,再加上港澳台1.4%。 (10:16)

惩治侵权盗版,罚的不够,刑也不够

· [主持人]:爱吃铜锣烧的网友说,目前的盗版教材比较泛滥?有没有打击的措施? (10:52)

· [蒋志培]:这位网友说的情况我也有同感,他们对这种盗版可能束手无策,有些确实是猖獗,前段时间我们国家召开了一些作家的座谈会,有些作家说他们出去看到他们的作品被盗版,有切肤之痛。这位网友说的很正确,我觉得近两年来国家的新闻出版机关已经采取了大力的措施用行政执法的方法查处这种行为,也有很大的收获,我们法院也受理一些从查破当中移送到法院的刑事案件,因为严重触犯了刑事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有的时候是200、300人要被判刑。 (10:53) 

· [ 蒋志培]:但是我还觉得我们过去注重以罚带刑,罚的不够,刑也不够。有一些方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比较难,我们法官希望把这些侵权盗版的违法行为送上法庭惩治,希望权利人都合作起来共同来解决这个问题。 (10:53) 

关于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 [主持人]:秋收网友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什么时候能将杀人和伤害案件的人身侵权损害和被害者精神损害请求纳入到立案的范围? (10:54) 

· [郑学林]:在2000年的时候,我们曾经制定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若干规定,去年又做了一个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这里面对受到伤害的当事人的赔偿问题已经都有所规定了,已经纳入了我们的司法程序。 (10:55) 

· [郑学林]:人身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既可以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追究民事责任,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包括物质的损失也包括精神的伤害这已经纳入到司法程序里面,司法都有所规定。 (10:59)

· [蒋志培]:刚才郑庭长说的很对,有些可能是属于刑事犯罪的精神损害问题有待于立法的解决,人民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都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来进行,如果说国家的刑事法明确规定了,刑事之外对精神损害也要赔偿的,在这方面还需要法律的进一步的完善。 (10:59) 

医患纠纷的起诉有章可循

· [爱吃铜锣烧]:对于目前众多的医患纠纷,司法方面有哪些可取的建议?医疗管理部门能否对于处理方式更公正些? (11:00) 

· [郑学林]:医患纠纷非常多,解决这个问题,法院按照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的首先要通过医疗事故签订委员会鉴定,鉴定完了可以起诉;不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医疗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有关单位赔偿,有关的司法解释已经有这个规定了对这方面的医疗纠纷是有章可循的。 (11:00) 

要依法保护奥运标志,但绝不能滥用权力

· [主持人]:有网友问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问题。 (11:01)

· [蒋志培]: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按照咱们国家有关的法规,因为颁布这样的法规,按照这样的法规去做,如果说是滥用的情况,或者是不构成侵权,非得要按照侵权办理,我想有关的执法及,包括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 (11:02)

· [蒋志培]:关于奥林匹克的标志,首先咱们国家要举办2008年要举办奥运会,专门发了法规,在北京市也做了带有法律规定,同时奥林匹克标志也凝聚了很多的价值,在奥林匹克经营当中,这种标志可能会带来价值,所以说损害它就等于损害一个主办国的利益,侵犯这个权利是违法的,也是不符合奥林匹克精神的,但是我觉得也要防止权利都的滥用,不是说生产、经营其他的领域当中不会产生一些冲突的,是不是连奥林匹克这个词都不让提,如果到这种情况就有问题的。 (11:01) 

最高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左),最高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郑学林

农村知识产权意识逐渐增强

· [主持人]:我想问一下蒋庭长,在咱们审理的知识产权的案件中,农村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的案件非常少? (10:36)

· [蒋志培]:关于农村和城市的知识产权案件有多少,我没有具体统计过,主要还是集中在大城市比较多,这几年我观察了变化了,农村还有一些工业企业和从事各种产业类的比较多,相应在很多起诉的民营企业或者是乡镇企业起诉也存在,比如说商标的问题、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等等,有些在西部地区有些药业,他们也提出用知识产权保护他们,很难区分农村和城市,我想随着市场经济的进程,农村不光以农业为主,这种知识产权对农村也十分的重要,现在很多的农民注册自己的品种为物质新品种,有的是注册自己的商品和商标,他们的意识也逐渐强起来了。 (10:37)

· [蒋志培]:去年受理了100件物质新品种的案件,这些案件都是在农村发生的,过去大家以为物质新品种的案件价值不大,现在这两年看起来有的是几十万,上百万,甚至是上千万的物质新品种的价值也是很多的。这样看来,我国的农业随着科技的发展,农村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相关农业的其他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我觉得应该加强重视,让农民也提高知识产权的意识,保护他们的权利,不侵犯别人的权利。 (10:37)

11类当事人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

· [网友 爱吃铜锣烧]:请问郑学林同志:我国农村以及城市的部分弱势群体的打官司确实存在许多困难,主要是经济能力有限,以至于许多冤屈只能“打落牙齿肚里吞”!虽然以前有法律工作者义务服务等举措,但毕竟是少部分。今后在这方面有没有更得力的措施? (10:29)

· [郑学林]:打官司难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些当事人经济比较困难,我们现在的诉讼收费办法是80年代末期制定的,现在的有的是按照案件受理收费,有的是按照标的收费,对于经济困难的群确实有交不起诉讼费的,尤其对农村,他们确实存在着经济能力的问题,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院也是非常重视的,2000年最高法院已经制定了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减缓免。 (10:30)

· [郑学林]:主要包括11种情况:1、当事人追送赡养、抚恤费的。2、当事人追讨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生活确实困难的。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或者是其他事故的当事人追讨医疗费,本人生活确实困难。4、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是农村的五保户。5、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6、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 (10:31)

· [郑学林]:7、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是领取失业救济进,没有其他收入的,生活困难。8、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是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是生活难以维持的。9、起诉行政机关的,生活困难的。10、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11、当事人是孤儿院、敬老院等等。针对这11种情况,我们规定了诉讼费的减缓免。 (10:32)

· [主持人]:对于迫切需要维权的农民工,法院有没有注意到他们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 (10:34)

· [郑学林]:首先我们的规定里面就已经包括了这个情况。刚才我介绍的第2种情况,当事人追讨养老金、抚恤金、劳动报酬。因为需要救助的不仅仅是农民工,还有其他的人群。我们的法院对这个问题也是非常重视的,我们的各地法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说立案,我们要简化处理,作出了判决,如果拒不执行的,我们就强制执行,我们的法制报已经登了很多这方面的情况,法院今后在这方面还要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包括农民工解决他们被拖欠工资的问题。 (10:35)

最高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郑学林

政策导向很重要,并非只有打官司才能解决问题


· [主持人]:您刚才说到我们现在的音像制品并没有区分是家庭用还是营业场所来用,未来会不会做这样的区分? (10:42) 

· [蒋志培]:作为国家和政策,或者是行业的组织,应当对解决这些和人们生活比较密切的具体如何使用问题,作出一些建议和规则,以便从政策上先行引导怎么使用它。比如说改变一些收费的办法,或者说做一定的区分,这样使用者也很方便使用,不会轻易受到侵权的威胁,使权利人的利益也得到保护,这样的政策导向是很重要的,并不都是要打官司才能解决的问题。 (10:43) 

· [主持人]:通过这种情况来看,您是否认为我们现在知识产权的法规跟现实的保护有某种程度的脱节? (10:43) 

· [蒋志培]: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这样的,一般来说知识产权还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一种民事权利,在国际上又叫私权,当事人可以放弃,也可以不追究,不像侵犯公权的,国家要采取强制力去制止,如果说权利人去追究它,国家应该制止它的权益,如果权利人先不去追究它,国家也不必接受它的起诉去要求。当然在重点的市场,重点的城市和地区不能让那些纯粹假冒、盗版的现象泛滥,如果泛滥的话就扰乱了整个市场,也不能让当事人一家一家到街摊起诉,也不知道怎么样起诉,我觉得也要控制主要的方面来综合治理。 (10:44) 

· [主持人]:对这些的私权的纠纷,是不是“民不举官不究”? (10:45) 

· [蒋志培]:即使我起诉到法院,法院也是很难干涉的。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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