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监狱行刑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经申请获准,有兴趣的民众可参观监狱,男性参观人员参观男监,女性参观人员参观女监。参观者未经许可,不得摄影,并禁止与受刑人交谈或传递物品。

台湾“监狱行刑法”第62、63条规定,受刑人之接见以最近亲属及家属为限。每周一次,接见时间以30分钟为限。
依此规定,陈水扁若被判入狱,妻子吴淑珍、儿子陈致中、女儿陈幸妤均可探监。

台湾“监狱行刑法”第14、15条规定,监禁分独居、杂居二种。新入监者应先独居监禁三个月;刑期在十年以上者,监禁于指定监狱或在监狱内分界监禁。

台湾“监狱行刑法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受刑人没有名字,只有编号。图为陈水扁身份证。

台湾“监狱行刑法实施细则”第69条规定,受刑人入狱时须沐浴、更衣、理发,分配监房。图为陈水扁卸任前在“总统府”内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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