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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特别费案:台“最高法院”宣判三审无罪
2008年04月24日 15:21:1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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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宣判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无罪。马英九随后举行记者会。图为马英九吃一位里长送来的猪脚面线,象征去除厄运。 中新社发 董会峰 摄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 台北消息: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4日下午对马英九“特别费”案作出三审宣判,马英九被判无罪,全案定谳。

    法院表示,检方第三审上诉仅就“特别费”的法律性质等部分进行争执,理由过于空泛,因此不足以动摇原判决。

    马英九“特别费”案于去年2月13日侦结,台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中的“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将马英九起诉。去年8月14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宣判马英九无罪。检方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于去年12月28日作出二审宣判,驳回检方上诉,认定贪污罪、背信罪均不成立,维持一审无罪判决。今年1月9日,检方由于与法院在有关法规认知上存在诸多歧见,因此继续对二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新华网快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对马英九“特别费”案,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4日下午宣判三审无罪定谳。

    台"最高法院"驳回特别费案上诉 马英九无罪定论

    中国台湾网:据台湾媒体报道,马英九台北市长任内“特别费案”,台湾“最高法院”今天下午做出三审判决,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二审时的马英九无罪判决,全案落槌定音。至于另一名被告余文的上诉部分,也被驳回。

    马英九“特别费案”是在去年2月13日侦结,台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将马起诉。台北市府秘书余文则被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台北地方法院同年8月14日宣判马英九无罪,余文判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4个月,减为有期徒刑1年2个月。后来检方不服而提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在去年12月28日二审宣判马英九无罪,余文应执行1年有期徒刑。余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今年1月9日,台湾“高检署”认为,因本案判决攸关“首长特别费”性质的认定,未来确定判决的法律见解对侦审同类型案件具有关键性的指导作用,宜由“最高法院”就此争议问题做出统一见解,较能避免同类案件的用法歧异,因此提起上诉。

    另据台媒报道,目前台湾尚有蓝、绿阵营200余名台面上的政治人物,都因“特别费案”由台“特侦组”列管侦办中。(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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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董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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