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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旅途怎样对侵权说不?
2008年03月14日 09:58:40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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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赴港旅游食物中毒,该如何向旅行社索赔?

    今年初,张女士和4岁的儿子小刚(均隐去真实姓名)随昆明某旅行社赴香港澳门旅游。1月8日晨,全团16人中有14人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腹泻、头晕等症状,而小刚连喝水都吐,食物中毒症状明显。全团要求香港地接导游带大家就医,但该导游表示,要么全团进两个店购物后才可去医院,要么去看病的人每人支付1800元离团费。

    由于情况紧急,张女士打999向香港警方求助。警方随后送张女士母子2人到医院治疗,小杰被诊断为食物中毒。其间因支付急救车费后张女士随身现金不够,该旅行社工作人员却一直拒绝垫付治疗款项,幸好医院出于职业道德及时安排治疗,孩子病情才得以初步控制并暂时出院。其后行程孩子病情再次恶化,张女士希望导游带她们再去医院看病,但导游认为,如小孩住院则全团都要留在香港,费用高,让给小孩吃药坚持一下。无奈后续行程张女士只有抱着孩子跟团走,无法正常游览。

    回昆明后,张女士与该旅行社协商维权索赔事宜,要求退回团费并给予赔偿,含两人旅游团款、误工、看病交通杂费、孩子营养补助等共约7140元,双方协商未果。

    律师说法:旅游合同生效后,旅行社负有确保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人身财产安全,顺利完成旅游的义务,如果非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旅游者伤亡损害,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同时,本案中食物中毒事件既侵害了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也侵害了旅游者的固有人身权利,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既可以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义务为由向旅行社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旅行社侵害其人身权利为由向旅行社提起侵权之诉。

    案例四:七旬老太旅途猝死,旅行社是否该担责?

    1月31日早8时许,宋先生和母亲乘坐某旅行社旅游专车参加“海南三天二晚游”。在琼海博鳌玉带滩拍照时,宋母突然倒在沙滩上,120急救车赶到时她已停止呼吸。据宋先生说,母亲是位71岁的老人,31日早上天气很冷,在旅游车上还呕吐了几次,这样的环境下,导游应该提醒游客多穿衣服或提醒最好不下车,但当天上午导游并未向他们提醒什么。2月12日,宋先生向该旅行社提交了一份母亲死亡的索赔清单,共二十三万多元。

    律师说法:本案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划分旅行社责任,如果老人的死亡是旅行社过错造成的,则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宋母与旅行社形成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负有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根据《合同法》: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如果经过认定,老人的死亡与旅行社没有关联,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六条,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人:岳运生律师,男,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秘书长。从事律师工作十多年来,办理民事、经济诉讼案件百余件,担任司法部劳教局、国家文物局等多家政府机关和中石化销售公司、北京燃气集团、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有着较丰富的律师工作经验,在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方面有一定专长。(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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