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5月1日专电(记者徐扬)根据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将被处以100元罚款。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于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规定》,驾驶机动车行车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将被处以50元罚款;不避让盲人,则面临200元的处罚。
此外,驾驶机动车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未按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小区内未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等行为都将处以2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