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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国际秩序不容挑战

2012年10月26日 14:52:42
来源: 红旗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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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9月,日本政府非法“国有化”购买中国领土——钓鱼岛,不仅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而且肆意践踏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成果、严重违背日本应承担的国际法义务,这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公然挑战。

    国际条约确定的战后国际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美国、英国、苏联等同盟国先后举行了一系列首脑会议,包括1943年11月22—26日的开罗会议、1943年11月28日—12月1日的德黑兰会议、1945年2月4—11日的雅尔塔会议和1945年7月17日—8月2日的波茨坦会议。累次会议达成了一系列影响战后世界格局的宣言、公告、协定、声明等,这些重要成果奠定了二战之后的国际秩序。其中,中国与美、英、苏等同盟国先后于1943年和1945年签署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成为这场反法西斯战争最重要的胜利成果。

    1.领土归属问题是《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核心内容之一。《开罗宣言》明确规定同盟国的宗旨是:“剥夺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同时严正指出“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波茨坦公告》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

    1946年1月《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再次明确规定了日本施政权所包括的范围是“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

    2. 严格明确日本的领土范围,是构建战后国际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领土归属问题不仅是《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同盟国接受日本投降的重要前提。上述国际条约明确限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未包含在日本国土之内。

    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同年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第1条及第6条中均宣示“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着必须放弃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国领土,这当然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日本号称总结战争教训之后向全世界作出的另一承诺,是1947年颁布的《和平宪法》保证永远放弃宣战权以及以武力恐吓来解决国际纷争;不保持军队;不承认交战权。

    “旧金山和约”对战后国际秩序的破坏

    长期以来,日本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问题上不仅没有切实履行其承诺,反而不断上演闹剧、屡屡制造事端;不仅没有真正放弃“宣战”,反而持续扩充防务力量。特别是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列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集中反映了日本政府对战后国际秩序的公开挑战。这份文件中日本声称“旧金山和约”未将“尖阁列岛”(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包括在根据该条约第2条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之中,而是根据第3条置于美国行政管理之下,所以美国将托管地区交给日本后,自然是日本的领土,而且中国对此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是日本政府罔顾事实撒的一个弥天大谎。

    1.“旧金山和约”真相。第一,1951年9月8日美、英等国与日本片面媾和,签订的所谓“对日和平条约”(简称“旧金山和约”),是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拟制和签订的情况下而签署的,对中国当然没有约束力!同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宣布,这个所谓的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绝不接受。事实如此明白无误,岂能得出中国没有异议的结论?第二,“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交由联合国托管,而美国为唯一施政当局。需要指出的是,该和约确定“日本同意将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南鸟岛,置于美国托管制度之下”。这其中并不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显然,日本妄图以“旧金山和约”取代《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力图为其长期“窃占”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寻求所谓“合法”依据、极力混淆国际社会视听的同时,蓄意否定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成果。而这样一个伎俩,却得到了美国的暗中支持。

    2.其他擅自扩大美国托管范围的非法行为。1952年2月29日、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先后发布第68号令即《琉球政府章典》和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布告。这两个文件违背《波茨坦公告》等战后国际条约对日本领土范围所做的一系列规定,擅自扩大美国托管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裹挟其中。第27号令将美国托管的辖区范围指定为:“北纬28度、东经124度40分,北纬24度、东经122度,北纬24度、东经133度,北纬27度、东经131度50分,北纬27度、东经128度18分,北纬28度、东经128度18分各点连线的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而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地理位置在北纬25度40分至北纬26度,东经123度20分至东经124度40分之间,恰位于该范围内。由此一来,美国将中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非法列入其托管区域之内。

    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归还冲绳协定”)。该协定由前言和九项条款组成,其内容之一是:自条约生效之日起,美国将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的一切权利移交给日本。同时美国将属于中国领土的钓鱼岛也包括在琉球群岛管辖区域内,一并将所谓“施政权”交给日本。美国的这一行为,立即激起中国政府和全球华人的强烈谴责,1971年12月30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指出:“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面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美国政府在1971年10月不得不予以表态:“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 (美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听证会第92届国会记录,1971年10月27—29日,第91页)时任美国东亚及太平洋事务法律顾问执行助理罗伯特·斯塔尔也明确表示,美国“把从日本取得的对该群岛的管辖权交还日本,决不会造成对任何潜在的领土主张的歧视”,“对群岛的任何冲突性的要求,需要牵涉此问题的各方谈判共同解决”。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还在发表的声明中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同年,美国政府驻日大使蒙戴尔在接受美国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日美安保条约中没有强制美军介入钓鱼岛纠纷”。(《日本产经新闻》1996年10月4日)10月30日他仍表示:“日美安保条约不适用于尖阁列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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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姚润萍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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