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振昌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阐述党内民主建设时,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的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也指出,“必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
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广泛凝聚全党意愿和主张,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是对多年来理顺党内关系所积累的有益思想成果的提炼与概括,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表明党对自身发展的依托与源渊的深刻把握。
党内民主从本质上讲,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党员主体地位,表明的是党员在党内的政治地位,是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党的事业和建设的主体,在党内生活和党的工作实践中都居于重要地位。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核心,就是尊重党员的意志和民主权利,在党内当家作主。党员主体地位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党员普遍增强主体意识,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民主权利,在党的事务和决策中充分体现党员意志,在社会活动中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可见,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
虽然党章对党员民主权利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同时也制定了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相关规定,但是,实事求是地讲,目前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主体作用的发挥,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与七千多万党员的整体规模更不相适应。从客观上讲,这是一些党组织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落实不到位,维护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无论思想认识还是工作制度等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的表现;从主观上讲,是一些党员自身还存在素质与能力的缺陷,同正确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还存在差距,这些都需要我们积极改进。
尊重、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应当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形成对党员主体地位的高度认同。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反映了党内民主的价值取向,而党员的主体地位是通过党员权利的行使和保障来体现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张扬个性,期待全面、自由的发展,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样,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追求权利平等,也成为普通党员的时代觉悟。与权利平等追求相对应的,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要求与自觉。因此,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认清时代发展的趋势和完善党内民主的迫切要求,从权力本位的观念中转变出来,努力实现平等和谐的党内关系;从组织本位的观念中转变出来,改变只强调组织意志、集体利益,而很少顾及、重视党员意志、党员利益,抹杀党员主动性、创造性的做法,努力实现组织利益与党员利益的协调与统一;从义务本位的观念中转变出来,承认党员既有义务,又有权利,义务与权力相统一的标准。要在全党内真正形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高度认同,切实维护和保障党章所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积极负责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二是形成党员主体作用发挥的协调机制。所谓协调,就是通过制度的安排,排除种种约束、障碍,做到畅通渠道,环境优化,形成规范,保证党员主体作用的有效发挥。畅通渠道,就是要创造条件,沟通信息,使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批评权、监督权、申诉权等的实施有具体的载体与形式,并且容易操作,容易见效。对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作为,各级党组织应积极支持、热情保护,让党员感到党内事如同自家事,自己能负责、可作主,觉得有尊严、有价值。优化环境,就是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充分展开,铲除家长制、一言堂、官僚主义、特权意识、功利主义等种种顽疾,建立党员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上下级组织之间团结协作的和谐关系,坚持平等、公正、文明、依法的行为准则,传承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做法,以八荣八耻的道德要求和价值趋向,提高对腐败等不良行为的“零容忍”觉悟。形成规范,就是要全面、准确落实党中央历年来关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实施民主监督等一系列规定,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不断丰富内容,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构建有责任、有程序、有活力、有效率的党内民主集中机制。
三是提高党员的素质,为党员发挥主体作用提供支撑。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需要党员自身具有与发挥主体作用相适应的素质。党员的自身素质是党员政治行为能力的总和,是主体作用的支撑与体现。党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包括主体意识、思想觉悟、文化水平、政治素养、行为能力等,既需要党组织的教育培养,更依赖党员自身不懈地努力。党员只有具备了强烈的主体意识,才能始终把振兴党的事业视作义不容辞的责任,把自觉发挥主体作用、体现党的先进性视为自己的神圣权利。如果全体党员都能发展成为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有能力、有智慧的高素质群体,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必将取得更加让世界瞩目的成就。(作者单位: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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