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军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党政干部的贪污腐败甚至涉黑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推进新一轮改革开放的重大挑战。为此,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深刻指出,“
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在一些领域,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完善,还存在滋生贪污腐败的空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贪污腐败也会出现新的态势。为此,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要求“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在以权力制约权力上,人大的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通过人大的制度性安排来加强对贪污腐败的监督,正是十七届四中全会“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具体体现,为推动建立依法治理贪污腐败的长效机制创造了条件。
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应该如何加强对贪污腐败的监督呢?一条总的原则,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切实发挥好人大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第一,用好立法权,把立法资源转化为反腐倡廉的利器。任何一个廉洁的国家或地区,必定有一套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严格的法律法规。世界上最廉洁国家芬兰是这样,以华人为主体的新加坡、我国香港特区也是这样。运用立法权反腐倡廉,应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要实行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避免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二要通过立法,健全完善举报、检查、处罚等法律法规,扩大公众的监督权限,使群众的监督做到有法可依,一旦发现问题即可依法处置。三要制定党政干部财产申报的法律法规,这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廉政立法的核心。总之,要通过立法,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法律体系,为反腐倡廉构筑有力的法律屏障。同时,要督促“一府两院”及党政干部实施好行政许可法、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新近出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第二,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督促和支持各级党政干部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企业、金融等领域和拥有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要害部门的监督,督促这些部门的领导干部远离贪污腐败,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事关改革发展大局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的监督,遏制贪污腐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要依法行使代表约见、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手段,督促“一府两院”及其领导干部向党负责、向人民负责。要运用多种形式,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内部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把人大监督与党的纪律检查、政府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监督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
第三,发扬人民民主,形成对贪污腐败的强大压力。毛主席与黄炎培先生有一段关于“历史周期率”著名的谈话,毛主席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指出,要“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人大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贯穿于我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始终。反腐倡廉,人大民主大有可为。首先,要发挥好各级代表的重要作用。各级代表是各行各业的代表人物,是一支十分宝贵的力量。发挥代表作用,必须及时为代表提供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相关工作动态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切实保障代表的知情知政权;要开展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组织代表围绕当地中心工作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一府两院”及其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其次,要善于做发动群众的工作。毛主席指出,“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得到起码的知识”。因此,人大要积极探索,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发挥好各级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把广大群众中的能量激发出来,与党委、政府良性互动,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其三,要畅通言路。要加强人大信访工作,畅通人大信访渠道,善于在来信来访中把握动向,为人大搞好对贪污腐败的案件监督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要组织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接待信访群众,直接获取第一手信息;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及其它现代手段,创造更多的民主形式,广泛汇集民意,并把“一府两院”和党政干部存在的问题暴露在公众面前。
第四,行使好选举任免权,把住贪污腐败分子晋升的关口。人大要把好领导干部晋升的口子,党委要给予大力支持,做到党内工作程序和人大工作程序的有机结合。党委提出选举任免的领导干部人选,在表决前要按规定向人大方面提供有关人选政绩、作风、清廉等详细情况,保障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人大方面要如实反映了解和掌握的有关领导干部人选的问题;党委要听取人大方面的意见。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表决时,要切实做到公道正派、唯才是举,行使好神圣的投票权,把那些真抓实干、清正廉洁的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为改革发展作贡献。对于人大“一人一票”的表决结果,党委要尊重和维护。为防止黑恶势力头目向政治领域渗透,堵住“以红养黑”、“以黑养商”的源头,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人选时,也应征求和听取人大方面的意见。
第五,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发挥人大监督工作的社会效应。目前,我国网民超过3.4亿,手机用户达6.5亿,成为世界第一大网民国家和手机用户国家。借助现代手段,“网络民主”成为推进民主法治、惩治贪污腐败的重要推动力量。首先,要认真执行监督法,把应该公开的内容都公开,要让老百姓知道“一府两院”在干什么、在怎么干、干得怎么样、犯了哪些错、存在哪些问题。其次,要大胆报道委员、代表在审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中提出的批评性意见,包括比较尖锐的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党和政府,是不应该惧怕建设性的意见和批评的。其三,要加强人大宣传报道工作的组织策划,少进行程序性的报道,多公开实质性的内容,做到准确深入、生动活泼,激发老百姓主动参与社会监督的热情。(作者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综合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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