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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一件“小案”伤害的公众法治情感
2008年11月17日 08:32:05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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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温州务工人员王某,到自动取款机前取款时,意外发现一张信用卡,卡内余额21万多。经不住诱惑,王某从其中转账5万。但事后良心不安,去公安机关自首并主动归还赃款,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这是一件名副其实的“小案”,对于这件“小案”,我的感想是:有的时候,拾金
不昧与诈骗犯罪的唯一区别,只在于是公了还是私了。试想,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这可能就是一起拾金不昧的道德故事。是的,其中曾有波折,他曾经取出了5万块,可是又有多少真实的拾金不昧故事中没有这样的波折呢?我确信,所有真实的道德故事,都不可回避人性的弱点,区别只在于我们最终是战胜了还是妥协了。

    以常人的标准来衡量,王某被定为“诈骗犯”确实有点冤。首先信用卡是他捡到的而不是偷来骗来的,其次他曾经和诱惑做过斗争,他把卡取出来了,只是该死的123456密码,让那已经被击退的诱惑再次被激起,并且得逞;最后,他再次被良知战胜,选择了退款和自首。这一切都足以表明,王某至少不是一个坏人。如果他选择的不是去向公安机关自首,而是主动联系失主,也许会是完全不同的另一种结果。

    但是,一旦旨在维护社会公正的法律介入,事情就完全不一样了。作为一个诈骗犯,他被判入狱两年,并处罚金两万。我不知道王某在去自首前,是否估计到了这样的结局;如果他早前已经知道会有这样的后果,他还会不会去自首?

    当然,就这起“小案”本身而言,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确实是在“依法判案”,我们理当尊重。而这,就是所谓“法治的代价”。只不过,“法治的代价”固然需要尊重,公众的不满情绪却不应该以此作为忽视或无视的借口。归根到底,法治所要表达的,以及实现法治所需要的,都是公众对于法律神圣的情感。

    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屡屡出现“不可思议的判决”,只会滋生“那是他们的法律”的疏远,而不可能唤起“那是我们的法律”的尊重。被一件件“小案”所伤害的不是别的,而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是公众的法治情感——而这,正是法治的基石。(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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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何耀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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