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将群体性事件作为治安性事件,用解决治安问题的方式加以处理,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而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治安性、刑事性甚至是政治性的事件,产生了一种根本性的误导,使得我们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产生了一种整体性的偏差。
在体制变革、社会转型的时期,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处在剧
烈调整的过程中,社会中的利益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利益的博弈,将会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家常便饭。从这个意义上说,许多群体性事件,往往就是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的形式之一。这是我们认识和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认识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最基本的背景和基点。
许多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在其初期或起始阶段,在其没有被某些因素激化之前,往往并不存在政治或刑事因素。在近些年来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完全由坏人和刑事犯罪分子进行组织和策划的,可以说并不多见。但即使是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的将政治因素加了进去,也并不等于这个事件本身就是违法犯罪事件或是政治性事件。
许多利益矛盾和冲突,特别是由此引致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与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失误有着直接的关系。比如征地拆迁中的群体性事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等,有些政府部门本身往往就是引致事件发生的因素之一。将由此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就意味着将这些事件解释成是坏人捣乱的结果,与这些政府部门无关。由此,有时就造成了这样一种荒唐的结果:本来是某些政府部门工作的失误导致了事件的发生,这些政府部门应当是导致事件发生的责任者,而在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之后,反倒成了是这些政府部门在与坏人或别有用心的人进行斗争。
与民众打交道,特别是与有不满情绪、有自己利益要求的民众打交道,至今是我们政府能力训练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现在许多政府官员所熟悉的处理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形成的。而这种处理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将其作为政治或刑事案件加以硬性的打压。如果一些群体性事件不存在政治或刑事因素,人们反而不知道如何来进行处理。而将群体性事件中的一些过激因素人为加以放大,甚至激化出某些过激行为,则很容易将这些事件纳入习惯性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中。
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生活中的一项挑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以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形成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新思维,形成制度化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新方式。(2008年10月5日《经济观察报》孙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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