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四:
《成思危论风险投资》
连载一:成思危谈我国风险投资
连载二:中国风险投资的历史及现状
连载三:美国风险投资的经验与教训
为了实现上述战略目标及任务,需要不断努力创造以下几项必备的基本条件。
(一) 要有一群有创新成果的创业者
良好的投资项目应该是有巨大的市场机会、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有优秀的业务发展计划、有强大而有力的管理核心。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这些创业者有很多是从高等学府里产生的,例如美国硅谷的发展主要是斯坦福大学教授和学生们创新的成果。仅斯坦福大学计算机科学系就培养出了Andy Bechtolsheim(Sun Micro的创始人),John Hennessey(MIPS的创始人),Jim Clark(Silicon Graphics和Netscape的创始人),Jerry Kaplan(Techknowledge,Go和Onsale的创始人),Scip Stritter(MIPS创始人),Len Bosack(Cisco System的创始人),David Cheriton(Granite的创始人)等人,上述公司的市值约为900亿美元。
风险投资家对创业者的判别标准通常是:
第一是人要正直,可信程度高。必要时需对其过去的业绩及信誉进行调查。
第二是要看他的创业动机。如果他的创业动机是单纯赚钱的话,这个人绝不可信。他应当确实有一种成就感,对他提出的项目表现出一种热情,令人感到他确实是想做事,而不是单纯赚钱。
第三是要有坚韧不拔的精神,充满朝气和活力。一遇到失败就垂头丧气的人不能支持。
第四是思路清晰、敏锐,并有较高的悟性。风险投资家认为,思路敏锐的创业者能在同乘电梯的时间内把他的商业模式说清楚,那种说了半天还听不出要领的人是不能支持的。另外他还要有较高的悟性,能够迅速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来改善自己的商业计划。
第五是学识广博,但也要有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只会空谈理论,对实际问题一窍不通的人是不可委以重任的。
第六是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因为创业者要组织和管理一个企业,没有组织领导能力,不会处理人际关系,就难以取得成功。
为了培养创业者,首先要构筑培养创新精神的社会及文化环境。我国的高等院校应是创新的主要源泉,因此风险投资应当首先从其中寻找其应支持的对象。高等院校也应当改进自身的研究生教育,着重培养创新精神及创业能力,对其严格要求、热情支持。
从目前国内情况看来,北京、上海、深圳三地最有希望成为我国首批高新技术创业的基地。北京以中关村为中心,十多年来的努力已开始取得成果,目前正在加大对创业者的支持力度;上海以张江科技园区为代表,积极发挥当地的人才及政策优势,加速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环境;深圳也在利用一年一度的高新技术交易会,以及即将设立创业板的机遇,吸引优秀的风险投资家与创新者共同创业。
(二) 要有一批优秀的风险投资家
当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培养一批优秀的风险投资家,相当于国外风险投资基金的总管合伙人。他们在基金中的投资仅占1%~2%,但却要对基金的管理负全部责任。他们一般是既熟悉某一专业领域,又懂管理和金融的专家,是在风险投资中决定成败的关键人物。他们的主要作用是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筹集资金和投资。他们要参加其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的董事会,并负责做出重大的财务和人事决策,并要靠其业绩来取得投资人的信任并取得其应有的回报。
笔者认为,风险投资家的主要作用是支持创新者创业,帮助投资人投机,为此必须要由专业人才来运作风险投资。这一问题的迫切性在于:第一,目前中国有大量没有转化的科研成果,但缺乏对其商业化前景的评估,这就需要有技术、管理、金融等专门经验的人才。目前我国大部分风险投资基金不敢投入项目中,关键是缺乏风险投资项目评估能力。第二,科技人员有创业的热情,但往往缺乏融资和管理的知识和经验。一个科技人员可能有相当强的创新能力,但却难以把企业发展起来,使其创新成果实现商业化,这就需要风险投资家的配合。第三,外资及民间都有进行风险投资的意向,但难以找到可资信任的代理人。往往遇到"可靠的人不能干,能干的人不可靠"这样的两难命题。在还没有找到既能干又可靠的代理人之前,他们是不能放心地拿出钱来投资的。
风险投资家在支持创新者创业方面有以下五个主要任务。一是判断创新者成果的商业化前景。这种评估、判断是凭着他的经验和他商业的感觉,甚至商业的直觉。二是帮助创新者制定业务发展计划,也就是所谓商业计划。三是组织创新者向投资人介绍其成果及业务发展 计划,尽力说服投资人投资。四是协助投资人与创新者签订组建风险企业的协议,并参与企业的组建。五是代表投资人参加风险企业的董事会,对风险企业的重大财务及重大人事问题进行决策,并负责风险企业的重组和蜕资。
风险投资家要参加风险企业的董事会,而且在协议中应明文规定他对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什么时候应该增资,什么时候应该蜕资,什么时候应该终止,有最后决定权。另外,对风险企业的人事,就是总裁、财务总监、技术总监还有副总裁的任命,他也有最后决定权,这在中国非常重要。中国的创新者往往有一个错误的概念,就是认为有技术能力就能当好总裁。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美国的统计,只有大约50%的创新者仍能担任其创始的企业的总裁,其他50%都因管理能力不够而不能担任此职,例如雅虎的杨致远就不是总裁。根据美国风险投资家郭米萨(Randy Komisar)的看法,一个从事网络技术开发的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总裁的素质要求是不同的。创始阶段的总裁关键是要有创新的思想和坚韧不拔的精神;成长阶段的总裁应当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敏锐的市场方向感;而成熟阶段的总裁则应当有战略管理能力,既能坚持既定的战略方向,又能适应环境而灵活应变。由于一个创业者往往难以同时具备这三种素质,故在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应当选择最适当的总裁,例如比尔·盖茨是个技术专家,他现在也让出了微软的总裁职位。中国的创新者应当有自知之明,没有管理能力不要硬去当总裁,否则会把企业葬送掉。
风险投资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帮助投资者投机。一是从千百个项目建议书中帮助投资者筛选出商业化前景最好的项目。二是从与创新者的面谈和初步合作中,判断他的素质、人品和能力。风险投资家最重要的能力是看人的能力,通过他会见创业者,通过他和创业者之间的交谈、合作来判断这个人的素质、人品和能力。如果这个人素质不行,人品不好,那么项目再好也不能投资,因为投入资金后往往会出问题。三是代表投资人参加董事会,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指导,尽量促使企业成功。四是选择适当时机通过上市或者出售等方式实现蜕资,为投资人带来较丰厚的利润。
风险投资家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素质。一是有事业心、责任感和敏锐的商业直觉。对一个好项目能马上抓住,对不好的项目能果断放弃。二是具有丰富的待人接物经验,善于识别人的品质、能力和可信度。三是熟悉管理业务、金融运作和有关法律、法规。一般创新者技术上很强,但缺乏管理、金融、法律等有关方面的知识,风险投资家正好能弥补这个缺陷。四是在一个以上专业领域内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如果风险投资家一点不懂专业,是难以与创新者沟通的。
笔者在国外遇到的不少风险投资家都是技术人员出身,然后学了金融、管理,拿了MBA学位,再去做风险投资。五是能够与金融界、科技界、法律界和政界保持良好关系,这一点在中国特别重要。有些高薪聘请回来担任风险投资公司总经理的人,虽然具有博士和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既懂技术又懂管理,还有在国外从事过风险投资的经验,但由于他们对中国的实际情况了解不够,不会在中国的环境中待人处事,多半难以取得较好的业绩,个别人还被解除了职务。
为了培养中国的风险投资家,一是要通过实践,发现和培养有潜力的人才;二是有计划地把在国内有一定风险投资管理经验的人员送到国外培训;三是聘用在国外从事风险投资的华人专家回国工作;四是要建立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机制。
(三) 要有充裕的后续资金支持
在美国,风险企业在初创阶段通常需要300万~500万美元,以后各阶段所需资金大约是其前一阶段的一倍。因此必须要有充裕的初始及后续资金的支持。初创和开拓阶段由于风险较高(成功后其回报率也较高),故通常只能由风险投资基金来支持。到成长阶段时可以取得一些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支持,到成熟阶段时可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甚至银行的支持。
投资越近后期风险越小,收益也越小。风险投资对以上四个阶段均可以投,但真正意义的风险投资应投在第一、二阶段。因此我国在发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既要建立专门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于初创及开拓阶段,也要为成长及成熟阶段开辟资金渠道。笔者认为应当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将其资金的1%~2%用于风险投资。在条件成熟时还应允许银行及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风险投资基金。
(四) 要建立蜕资的出路
蜕资的出路主要有两条:一是出售,二是上市。有人说中国没有二板市场就没有风险投资。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美国就是先在1946年有风险投资,到1971年后才开始有二板市场的;而且将风险企业出售给大公司、职工或创业者日益成为主要出路(1997年出售占70%,上市占30%;1998年出售占75%,上市占25%),因此上市是蜕资的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的、最主要的途径,更不能说没有二板市场就没有风险投资。1990-1997年风险企业在NASDAQ上市的比例在23%~41%之间,其中有59%~77%的风险企业没有上市,而采取了其他的蜕资出路。由于收购者熟悉业务情况,故能对风险企业做出正确的估价,而不像一般股市投资者那样随波逐流。1998年美国出售金额最大的前5家风险企业在2.6亿~6.5亿美元之间,而上市金额最大的前5家风险企业在1.28亿~2.22亿美元之间。因此我们应当探索各种蜕资的出路,而不应把风险投资的发展前途仅仅寄托在开辟二板市场这一点上。
但是也应看到,建立二板市场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故应积极而慎重地加以推进。在正式推出二板市场之前,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是有关法律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99年底修改了《公司法》,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在深沪两地证交所设立的科技板块上市。但二板市场既是一个独立的市场,又不仅仅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而是支持所有的"高成长性"企业上市融资,故与已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不符。此外,现行《公司法》中还有一些条文与二板市场的规则不尽一致,需要及时加以修改。
二是市场结构的设计。笔者认为,在深圳建立独立的二板市场是不够恰当的,应当建立类似NASDAQ的市场结构,即主板市场与二板市场孪生,还有公开柜台交易(OTCBB)。这样一则可以使市场具有较大的规模,"人气"旺盛;二则可以较方便地解决上市公司的升级(通过回购进入主板)及降级(转入公开柜台交易)问题。
三是市场风险的防范。由于二板市场入市的条件较低,对规模和业绩无严格要求,容易给诈骗和恶意炒作者以可乘之机,如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投资者,则会造成严重后果。为了防范二板市场的风险,在制定有关规则时在法律、技术、监控等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需要认真细致地进行研究。特别是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招股人、保荐人及有关中介机构要予以重罚。为了防止恶意炒作并减少市场异常波动,可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做市商(market maker)制度。
四是推出的时机。这既要考虑国际资本市场发展的大环境,又要考虑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小环境,权衡利弊后适时推出。笔者认为,最适当的时机应当是境外二板市场开始回升,而我国风险投资基金开始建立之时。
(五) 创造有利的政策法规环境
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也是非常重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1)法律保障:例如美国的《小企业发展法》、日本的《高级技术密集区开发促进法》、韩国的《中小企业创立支持法》、我国台湾的《风险资本条例》等。
(2)补助与贴息: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规定对向高技术风险企业投资的个人给予其投资总额30%的补助金;新加坡政府规定,投资于高技术的企业若连续三年亏损,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
(3)提供担保:例如美国规定银行向风险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若该企业破产,政府将拍卖其资产,并负责偿还其90%的债务;日本通产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型企业培植中心",其主要业务为对风险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80%的担保;英国贸工部从1981年开始为独立的中小企业向银行的中长期贷款提供担保,此类贷款的最高限额为10万英镑,偿还期为2~7年,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贸工部将以2.5%的年息偿还债务的70%。
(4)税收优惠:例如美国1980年规定对风险投资所得额的60%免税,对其余的40%征收半税;法国1985年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股权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三分之一;新加坡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我国台湾1983年颁布了《风险资本条例》,对投资于高技术领域的企业退税20%。
(5)开设二板股票市场:例如美国的NASDAQ小型资本市场、英国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市场、日本的第二股票市场、德国的新股票市场等。(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