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女白领姜岩在“死亡博客”曝光丈夫出轨,随后自杀身亡,在网络媒体掀起轩然大波,网上甚至出现针对事件男主角的“通缉令”、“追杀令”,男主角工作被辞退,父母住宅被骚扰。姜岩的丈夫终将相关网站和网民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道歉和赔偿。本月初,又有媒体报道称,网
上有人在自己的博客中公布了全国大批媒体工作者的私人电话和相关个人信息,有律师称此举已构成侵犯隐私权。这两起事件所凸现的,正是博客带给社会生活的新困扰——对于名誉权和隐私权的威胁。
在道德层面上,中华民族一贯秉承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成为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在网络空间应当也不例外。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在现实生活中被刻意隐藏和压抑的很多方面得以宣泄,很容易突破上述道德的基本准则。如果此时法律不介入的话,网民们在网络虚拟媒体上的某些过激言行,就会成为影响现实生活秩序的网络暴力。
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权利与义务。博主们既然分享了传统媒体的权利,那么传统媒体所承担的“文责自负”的法律责任,对于博客而言,也应一视同仁。
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针对给公民名誉权和隐私权可能造成的威胁,已通过制定法律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自律,形成了一套预防和惩戒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当时的立法者还不能预见到互联网络将渗透到普通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其虚拟性特点甚至成为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工具,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对于网络空间束手无策,只要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干涉威胁到人们正常的现实生活,这些虚拟化的行为也应当受到现实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博客本身无所谓好坏,以其为善则善,以其为恶则恶。凡事都应有底线,网络传媒也不例外,这条底线就是现实世界中的法律。如果任其突破底线而熟视无睹,甚至习以为常的话,网络就会从人类的工具,摇身变为反噬我们每一个人的怪兽。网络空间和现实世界的平衡,以及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还要靠每个网民和博主的道德自律。(姜庶伟/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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