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院的头儿是“院长”,而不是一般国家所说的首席法官,他是作为行政长官来管理法院的。由他领导的、作为法院内最高裁决机构的审判委员会,同样是按照行政化原则组建的,由法院的各种“长”们,即副院长、相关业务庭室领导组成的。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也就决定了审判委员会的巨大缺陷:大部分成员不可能参与
其所讨论、裁决的案件的庭审,于是就有了安徽农民沈松成的惊天一问:“他们不审我的案子,凭啥判我的案子?”
不光是审判委员会扭曲的定位和作用,当代中国各级法院的几乎所有弊端,其实都可以归根于同一个事实:法院仍然被视为一个按照行政化原则组织、运转的机构。
古代政府的司法混同于行政,官司都由各级行政长官审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那个时代的政府本来就没有多少行政事务,尤其是府、县衙门正堂的唯一正事,也就是审理案件,知府、知县不过就是法官而已。所以在那个时代,权力缺乏约束,司法腐败自然十分严重,古典小说、传统戏曲中对此都有所反映。但是,彼时却未必有行政扭曲司法的事情。
清末立宪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分离行政、司法,出现了专业法院、法官,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审判被确认为一项宪法原则。不过,随着行政、司法的专业区分日益明显,此原则真正变成现实,反而变得十分困难了。因为,现代政体使行政与政治的力量变得十分强大,且都具有全面主宰、控制社会治理的冲动,当然会侵入司法领域、控制法院。
因此,整个二十世纪,司法的地位可谓每下愈况,最终行政吞没法院,法院基本行政化:法院被视为行政机构中的一个,领导批示、领导亲自督办案件之类的做法,被视为常态。法院间的关系是行政化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上级法院可以给下级法院发文件。法院内部的管理模式与普通行政机关无异,设立了各种各样的官长,谁的官大,谁就在审判中居于领导地位,不管他的专业能力如何。自然,法院也要跟其他行政机关一样,自己找钱建大楼,解决员工福利等等。
诚然,行政化法院便利了行政与政治部门执行其所确定的目标,比如,借助于行政控制体系,政府可以让法院为政府所青睐的企业保驾护航,从而为本地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政府也可以让法院在自己发动严打运动的时候从严从快判决。至于一些领导人、包括进入审判委员会的法院领导,顺便也让法院照顾一下自己的亲戚、朋友以及自己收了钱的当事人,不过是这套制度的副产品而已。
这正是把包括司法在内的其他治理力量全盘行政化的代价:损害司法正义。不仅如此,还有更高的制度代价:让司法无从发挥其特有的治理功能。计划经济的最大危害在于浪费无数企业家的聪明才智,而这才是财富真正的源泉。类似地,包括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内的法院行政化的最大危害在于,阻止那些具备司法的技艺理性的法官发挥其独有的且至关重要的治理功能,社会因此而丧失了通往善治的一项重要手段。
(2007年12月5日《南方周末》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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