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南省发改委获悉,2008年河南省在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上,将建立“90平方米以下住房价格调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其成本核算结果。据介绍,2008年河南省将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推行“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和“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
租金审核,规范住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不备案和不予备案的商品住房,不允许出售。(新华网12月22日)
目前中国的房价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现象,而是一个有着复杂社会根源的社会问题。房价的高涨既扩大了民众之间的财富差距,也拉大了社会贫富的差距。这正暗合了贫者越贫、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凡是有的,还要给他,使他富足;但凡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去”。毫无疑问,这种现象违背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广大中低收入者能否安居乐业,能否有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是城市发展必须面对的问题。均衡社会财富的分配,适时调整发展战略,使发展的成果更多地惠及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让普通民众享有基本的居住权,这不仅是基本的民生问题,更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要靠市场的力量,也要靠政府的制度供给。
政府有责任将自身力量与市场力量进行有效协调与融合,用制度创新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来均衡社会财富的分配,降低房地产市场的成本和交易费用,进而避免市场的扭曲和“诺斯悖论”(解释附于文后)的出现,以实现住房社会福利的最大化。2008年河南省将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运用立法和行政手段,推行“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和“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调节社会成员财产所得和劳动所得之间的分配不均,协调全社会的力量来满足稀缺条件下人们对住房居住功能的需求,无疑是值得期待的务实之举。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集体行为理论,寻租就是利益集团利用政治过程获得超过他们机会成本的经济报酬。在完全竞争市场,没有任何生产要素所获能超过机会成本,寻租自然会在非市场领域出现,通过政治行动获得比市场活动更多的报酬。由于我国的国情是政府对配置土地具有特许权,那么稀缺的土地资源就成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寻租目标,开发商会动用一切手段争取稀缺的土地资源从而进行垄断性的经济活动,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国内房地产市场为何出现投资过热、房价虚高等现象。不可忽视的是,某些政府机构从自身局部利益出发,会有意识的增加土地供给,这既干预了市场,也成为了设租的动因。因此,要保证房地产行业稳定运行,就必须对政府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寻租活动设定更高的监管要求,而长远治本的策略还在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深化收入分配、税收、住房制度改革,让更多的经济主体参与到土地市场经营活动中去,促进合理价格机制的形成。
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既能体现政府的关怀,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题中应有之意。尤为值得强调的是,住房政策本身就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物品,但政府在提供这样的公共物品时,必须考虑到它与市场政策的兼容性,这是制度安排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必须有意识地建立政府与市场的多种关系模式,始终保持住房政策的价值取向与市场的相互融合,使社会福利总产出大于所耗费的社会总成本,并把其确立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总原则,只有这样,“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郭立场)
资料:诺斯悖论
诺斯在1981年提出,国家(state)具有双重目标,一方面通过向不同的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获取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还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国家的这两个目标经常是冲突的。另外,由于存在着投票的悖论(the
paradox of voting)、理性的无知(rational
ignorance),加之政治市场的竞争更不充分和交易的对象更难以考核等因素,政治市场的交易费用高昂。结果,政府作用的结果往往是经济增长的停滞。

从“刚性需求”破解住房保障难题
知易行难的“全覆盖”住房保障体系
房产新政应明确指向制度反腐
廉租房走向前台彰显住房政策新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