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若缺乏合理设计,运行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制度变形,从而背离制度的原始初衷。学术界的评选制度也是如此。在学术界,评选制度已成为学术激励的一种常见手段,对推动学者的研究工作的确有着重要的激励作用,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很多评选活动在一定的运作方式和特定的环境下也会产生某些消极的影响
。
如法学界的“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评选,从1995年开始至今已有五届,头两届相隔四年,时间还比较长,而近两届评选周期为两年。学术评选活动犹如一种生产活动,被评选出的就是一个精神产品。产出周期变短了,就意味着产品数量的增加。一个基本的原理是,在一定的空间、时间里,数量越多,其价值越低,评选数量的增加得越多,周期越短,其价值就“打折”得越多,打折得越快。就像频繁的选美活动必然导致人们的“审美疲劳”一样。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评选也存在“边际效益递减”问题,我们知道,当我们喝了第一瓶可乐之后,第二瓶可乐的味道就感觉不如第一瓶。所以,我们的学术评选活动也要考虑这种“边际效益递减”效应,尤其是快速递减的效应。如果从经济学角度审视一下现在的一些学术评选运作,即使要评也要相隔较长的时间,至少五年以上。因为在当下人们学术研究普遍比较浮躁的情形下,短周期的评选很可能会加剧人们研究的浮躁心态。
一项学术评奖活动不外乎两个方面的意义:其一,通过表彰个人,以激励其继续作为;其二,通过表彰,激励他人努力作为。这也就是评选的更广泛的社会作用,是一种榜样的力量。显然评选的组织者更在乎的是后者,对被评选人的激励是次要的(同时,还要看到对落选人的负面影响)。我认为,名誉称号适合于对一个人的成就的终身评价,应是有些盖棺定论的意思,虽然这种定论也存在不
确定性,但总要比在中年,尤其是青年时期就对其成就给予评价要好一些。就拿法学界的“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评选来说,目前为止可以说所评选出的中青年法学家绝大部分都是“杰出”的,都是当时中国最优秀的法学家,他们的研究业绩值得肯定和表彰。但也不排除有与“杰出”称号不一致的个别学者。对此,我们当然可以说,那只是极个别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问题恰恰在于,这种极个别的情形很可能会抵消这种评选所带来的积极意义,并由此带来人们对评选的质疑。还应当注意的是,在学术界,人们对杰出什么什么家这样的称号有一种特殊的心态,学术界的荣誉称号在人们的认知心理上,相对于其他娱乐界的称誉称号而言,更为严肃,更为神圣,人们的期待值更高。一旦出现与其称号不相符的情形,就会对大众心理形成很大的挫伤。如同各种英雄模范的评选一样,当有个别被评选人亵渎该神圣称号时,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激励机制就可能大打折扣。
另外,现在的学术界也不再是一方净土,我们这样一个特殊的人际关系环境非常容易使学术评选变形,几乎任何评选活动都渗透有关系的运作。我们知道,学术评选的市场价值是十分明显的,能给人们带来精神以外的许多物质利益,是“马太效益”形成的重要参数,因此,一些评选很容易成为追逐利益的一种游戏,成为一种新的利益竞技场,难以完全排除极个别人为了得到这样评价而大量投入其心力和物力,尽力运作其人脉关系。评选中,评委们尽管主观上会有意识超越部门利益、人际关系和个人好恶,但要真正超越这些因素很难。所以,我们要看到,学术评选表彰所带来负面效应,尤其是对一些刚刚起步的学科来说,类似杰出中青年什么什么家的评选更应当谨慎。(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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