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原本是为规范交通行为设立的,但哈尔滨市部分司机最近在检车时意外发现,车辆被“电子眼”拍摄到多次违章,而罚单却迟到长达七八个月,导致其不但蒙受经济损失,还被迫参加“扣照学习”。这难免使人产生交管部门为罚款而执法的疑虑。
有关法规对交通违法的行政执法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如其不在场,应在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决定书送达。但哈市交警支队的解释是:他们只管处罚认定,不负责告知。比照上述规定,可知“只处罚不告知”违反了行政处罚程序,是违法行政行为。显然,其解释首先从法理上就无法通过。
交管方还认为,车主登记信息不准确导致罚单不能及时送达。目前,交通违法有广播、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络等告知或查询方式,但按规定,罚单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送达,上述方式仅作为辅助性手段,不能代替正式通知;且履行告知义务的成本,是政府部门理当承担的必要行政成本。但即便以辅助方式操作,事实上想查询准确的交通违法信息,也要交纳每年24元的会员费;通过“交警信使”查询,还要支付每条1元的短信费或每月5元的包月费。这实际上是交管方将其履行告知义务的成本转嫁到了司机身上,严格说也是不合法的。
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管理者服务理念的缺失。长期以来,管理部门手握大权位高临下,以“管”者自居,能者多“捞”,较少意识到其职责本质上是为广大群众服务。此类事例非交管一家,笔者与非公企业接触较多,也经常听闻关于政府部门办事程序繁琐,缺少人情味,动辄乱收费之事。
事实上,管理部门更是服务部门,如果服务型政府也“钱”字当道,那“不告知”的可能后果是,司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或侥幸心理的驱使下继续违法,或因被剥夺获取救济权利而引发怨情。两年多前,北京司机杜宝良在同一地点违章105次被罚超过万元,其状告交管部门引起中央领导关注,这一“前科”不应被政府部门放在后脑勺。(田锦凡
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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