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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市场经济进程的里程碑
2007年09月06日 08:53:49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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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缘起 8月30日,国人期待已久的《反垄断法》终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并将于明年8月1日起施行。作为成熟市场经济中竞争政策的核心部分,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内在和本质的需要,是维护自由市场机制的基础性法律,以至至有“经济宪法”之称。一个经济体只要以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就得反垄断,就得制定反垄断法,以预防和制止垄断断行为,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反垄断法》虽然还有待待进一步完善,但其诞生本身已属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配套法规更加成熟,市场经济体体制更趋完善。这期话题我们特约专家对《反垄断法》进行解读。敬请垂注。     

垄断历来被视为市场经济的头号公敌

□罗必良  

    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力,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这种经济行为包括制造商“生产的排他性控制”和销售商“销售的排他性控制”。垄断的最大特征是:厂商的产量过低或者质量较差而价格过高。    

    反对垄断的理由——垄断之手是在“向所有的人行窃”    

    反对垄断的理由就在于它的巨大危害性。包括: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含潜在对手)的进入,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经济效率,导致经济停滞。

    一是导致资源配置低效。一般来说,在竞争性市场环境中,厂商为了获得竞争优势会有效地购买和使用生产要素,努力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或改善质量。而垄断企业通过排他性控制便可获得高额利润,丧失了有效配置生产要素的动力。

    二是损害消费者利益。垄断厂商作为市场上某类商品的唯一供给者,控制了该产品的市场,它们完全可以维持或确定一个高额垄断价格,获取超额垄断利润,而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蒙受垄断市场上产品品种单一、价格奇高的莫大损失。

    三是阻碍技术进步。垄断厂商只要依靠自己的垄断力量就可以长期获得利润,因而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甚至为了防止潜在竞争对手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威胁,还有可能通过各种方式阻碍技术进步。

    四是扩大贫富差距。行业收入的巨大差距,反映了社会分配的不公平。行业收入悬殊的根源就在于垄断。

    五是容易诱发腐败。一个行业厂商因政府特许或是自然垄断等因素获得垄断地位后,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有可能会花费很多人力、物力去说服官员或立法机构,甚至行贿,使得寻租、设租行为猖獗,出现权钱交易、权力腐败等社会问题。

    垄断行为的最典型之处是,人为控制产品生产和供给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的“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垄断价格,以攫取垄断利润。可以说,垄断之手是在“向所有的人行窃”,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垄断势力历来被视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头号公敌。    

    反对什么样的垄断——最要害的是行政性垄断  

    由于垄断所产生的广泛危害,使人们往往自然而然地推断:既然竞争是保证经济增长和效率的基础,所以,政府要运用行政力量,反对任何形式的市场垄断。

    但是,不同类型的垄断,其性质是有差异的,危害程度也不一样。

    一是由资源的天赋特性所带来产品(服务)的独特性。比如龙井茶、茅台酒和邓丽君的歌,这类产品,市场上独一无二,消费者又愿意出高价来买,资源所有者就拥有排他性的独占权。但是,这种垄断不可能持续控制价格来获取垄断利润,因为绝大多数独特资源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服务,都可能有替代的产品和服务。

    二是发明的专利权或版权,或者像可口可乐的配方那样的商业秘密。这些资源在想象力和科学技术的商业应用方面具有独特性。但是这种垄断也不能持久,相反,它带来的垄断利润只会诱惑更多的创新并加快发明替代。

    三是赢家的垄断。凡竞争就有输赢,胜出者可能凭实力和策略,一时之间将所有竞争对手赶出市场。但是,赢家的垄断不仅不能消除潜在竞争对手,其垄断利润反而会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者。

    四是成本特性产生的垄断。一些产业,需要巨大的一次性投资才能形成供给能力。这些投资一旦发生,就成为“专用性资产”,从而极易形成“沉没成本”。对于这些产业来说,新的竞争对手面临很高的“进入门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垄断”。但是,只要进入壁垒的确只是“自然”形成,那么通过技术发明以寻求替代的竞争压力就无时不在。

    真正危害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率的,是强制禁止或限制自由进入市场。强制形成的垄断,其显著的特点就是运用非经济的强制力量,清除竞争对手,保持对市场的排他性独占。这种强制的势力,可以是高度非制度化的,如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以及合谋垄断;也可以是高度制度化的,如政府特许与数量管制,或由立法来阻止竞争而产生的行政性垄断。

    最要害的是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是以政府名义实施的市场禁入,不同于市场经济里其他的垄断形态。由于行政性垄断能够排除在位垄断经营者的所有当期和潜在的竞争对手,因此,它常常导致经济行为的扭曲,抑制供给和需求,导致公平与效率的双重损害。更严重的是,长期的行政性垄断所形成的特殊既得利益和行为惯性,将造成广泛的社会危害。

    同样,在我国最令人担忧的依然是行政性垄断。在国家行政性垄断保护下,我国的垄断部门难以形成市场竞争,其劳动的低效率为垄断价格所掩盖,价格的市场导向作用被扭曲,劳动的价值无法接受市场的鉴别,整个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由此而降低。行业收入的巨大差距及其加剧,不仅反映了社会分配不公平问题,同时也说明业已进行多年改革的垄断问题依然滞后于现实,市场化的变革任重而道远。由此,如何贯彻和实施《反垄断法》,如何建立公平而又有效率的产业管制体系、财政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障体制,同样对政府的改革决心和执政能力提出了考验。(作者系华南农业大学经管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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