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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伯达认罪始末
2007年08月25日 07:30:56  来源:书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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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11月13日下午,陈伯达聘请的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甘雨霈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傅志人,来到复兴医院会见被告人陈伯达。他因病离开秦城监狱在这里治疗,住在医院主楼东北不远的三层小楼里。

        

  陈伯达(左)

    陈伯达时年76岁,身高1.60米左右,体态较胖,鬓发灰白,一副黑框眼镜遮住一对小眼睛,目光迟滞;一口纯粹的福建方言,与律师交谈需配有翻译。

    谈话前陈伯达要了几张纸,作记录。然后谦卑地说:“我有一个请求:我说得不对的,应当取消的,应当推翻的,应当加以充实的,可以给我提出来。”

    这话给人好感,使人感到他的认罪态度很好,很愿意交待问题,很愿意接受指教,很愿意配合审判。实际上并非如此。

    两位律师都是法律专家,在法律研究及司法实践中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针对陈伯达的态度,在说明来意时,做了相应的工作。甘雨霈律师说:“今天我们会见你,目的有两个。一是看你有没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和帮助。二是想就起诉书所列的罪行,听听你的意见。哪些是事实,哪些不是事实,不实问题的真相又是什么,都应由你本人一一说清,而不是像你方才所‘请求’的,让我们给你‘提出来’。因为认罪态度是法庭对你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不能由别人替代。律师可以为你辩护,但不能取代你的自我表现。对此律师条例也有规定:律师的辩护必须从独立的辩护人的立场出发,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进行。今天听取你对起诉书的意见,就是从事实方面核对你与公诉机关认识的异同,对照证据,搜集辩护材料。当然律师对你的认罪态度和自我辩护方面也并不是不能给予帮助。但这个帮助只能是原则性的,指导性的。譬如说,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要实事求是;不是你的罪行,你不要承认;是你的所作所为,要如实认罪。否则如控方当庭拿出证据,而你却无言以对时,就会作为认罪态度不好,而影响法庭对你的量刑。今天在咱们的谈话中,你也应该实事求是。否则,如果你的说法与证据相左,我们不仅不能按你的意思为你辩护,反而给我们从认罪态度方面为你争取轻判带来困难。我说得比较多,你都听明白了吗?”

    “明白。”陈伯达说。

    “有什么法律问题要咨询吗?”律师问。

    “没有。”陈伯达说。

    “那好,就谈谈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罪行的看法。先说决定批斗刘少奇问题。”律师说。

    “关于决定批斗刘少奇的问题,”陈伯达开始说:“检察院起诉书说是我与江青、康生决定的,我不记得参加过这个决定……我再声明一下,我想过很多天,我不记得参加过这个决定……江青他们要搞他,我并不知道。”

    接着陈伯达说:“如果说这事,我完全没有参加,那不是的。但参与这事的不止我们三人……说通过我了,我也马马虎虎通过了,但参加‘决定’,这事我毫不知情。”

    接下来陈伯达又说:“我对这事,不想摆脱责任,因为你参加了这个会,就算你参加了决定,当然也是可以的。”

    这些话给人的印象是陈伯达从不认罪到认罪的转变过程。其实他始终没认罪。

    陈伯达谈的第二项罪行,是由他一手炮制的冀东冤案。开始阶段,他对此矢口否认,说:“我没有说过关于冀东的那些话。”然后又改口说:“起诉书说我说过冀东党组织可能是国共合作的党,实际上可能是国民党在这里起作用,叛徒在这里起作用。这些话是从我口里说出来的,当然要负责,搞了这个大的惨案,我要负责。”接着又提出怀疑:“所谓在‘陈伯达的煽动下’,我讲两句话就算煽动?问题是那么严重的后果,我怎么就不知道……我的眼睛不行了,看见有人证明我在冀东造成几千几万人死伤,请……法庭考虑要不要他们的证明。”

    这些话表面上看是矛盾的,语无伦次的,给人似是而非的模糊印象。但实质只有一个,就是拒不认罪。

    此外,陈伯达对起诉书所指控的诬陷迫害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罪行,也均持同一态度:以不记得为名,拒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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