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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就是“与民争利”吗
2007年08月20日 10:01:52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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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种观点认为,通过征税等形式,政府拿走了经济增长的一部分红利,很大程度上是在“与民争利”。随着8月15日利息税的减征,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国家应进一步降低税率、改革税制,实现让利于民。难道说征税是在“与民争利”吗?     

    近年来,在政府财政收入的超常增长上,经济发展、制度变革和管理加强都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一情况,既反映了国家正通过增加新税种、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来分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社会财富,提高税收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与地位;也说明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存在“与民争利”或“让利于民”的政策选择及倾向。

    长期以来,包括学术界在内,各方都不承认或接受“国家征税是与民争利”的观点。这一方面是因为作为贬义词的“与民争利”,不宜在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和税收体系中出现和使用。但更为主要的原因是,税收本质上是由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税收具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属性。同时,税收的本质不仅仅取决于税征收的多少,也取决于税使用的去向。既然社会主义税收最终用之于民,因此也就不存在“与民争利”的问题。

    然而,应当看到的是,将税收与社会制度简单挂钩,把税的征收和使用混淆在一起的观点,存在较为明显的理论缺陷。一是税收是否用之于民,不但取决于国家性质,也取决于具体用途。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税收必须用之于民,但在具体的制度上和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能保证税收必然用之于民。

    事实上,在现阶段,确实存在一部分税收没有用之于民或没有很好地用之于民的情况。因此,一些人对征税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产生担忧甚至质疑,是有一定缘由的。其实,当人们质疑征税是否在“与民争利”时,可能更多的并不是质疑税是否多征了,而是在质疑多征的税是否必须,是否用在了为民谋利上了。因此,只有将征收来的税真正用于公共服务和国计民生上,积极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才能消除“征税是与民争利”的疑虑,才能更加理直气壮地征好税、用好税。

    二是即使税收的使用能保证用之于民,也不能据此就否认在税的征收阶段带有“与民争利”的色彩。税的征收和使用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具有不同的属性。税的征收,本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一道通过特定的机制,来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财富,具有“与民争利”的特征。

    这是因为:首先,税收在本质上是国家强制、无偿征收取得的收入,这是与其他非税收入形式的最主要区别。由于是国家的强制征收,因此公民才会缴纳,这里面并不会考虑个人的意愿。国家税收的增加,并不是企业和个人谦让的结果。其次,税收是在市场所决定的初次分配基础上,由国家对纳税人初次分配所得进行再分配。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确实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通常来说,在国民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国家的征税意味着企业和个人利益的减少。

    但不管怎样,应当明确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税收本质上是为民谋利的。首先,我国的税收是国家履行其向社会提供公共品或公共服务职能的财力来源和基础。我国的税收主要用于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福利等社会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经济建设等经济性公共服务;国防、外交、公安、行政等行政性公共服务。这些由国家提供的公共品或公共服务,可以让公众和企业直接或间接受益。

    其次,随着我国税收收入的增长,政府用于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支出数量和质量在提高,个人或企业从中不断获利。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建立在税收基础上的公共支出重点,逐渐由经济建设性公共服务转向公共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公共福利等方面,税收的使用更贴近老百姓的实际需求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此外,为了能使税收更好地为民谋利,我国也通过加强对税收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加强人大对政府资金使用的监督,实行财政审计等一系列措施,来堵塞财税制度的漏洞,提高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说,征税上的“与民争利”,正是为了用税过程中的为民谋利。

    如果说征税是“与民争利”,用税是为民谋利,那么当前在税收政策上需要考虑的就是税改应让利于民,即实施以减税和税收结构性调整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理由主要为:一是抑制税收过快膨胀。我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已连续13年税收增长远高于GDP增长,税收占GDP比重也由1994年的10.6%提高到2006年的17%。为改变税收增长这一异常膨胀态势,需要通过减税来使国家税收、企业利润和居民收入保持同步协调增长。二是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由于长期追求高税收增长,使企业的财力储备受到制约,缺乏发展后劲,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处境相对艰难。这就需要本着富民为先的原则,降低总体税负水平,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国民收入和消费能力,从而为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基础。三是实施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但当政府行政部门拥有强大的征税权,并通过高税收而较多地支配社会资源,同时又缺乏对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时,往往很难建立起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

    要真正做到让利于民,首先应谨慎出台新税种。对于与民生关系密切的重大税收政策调整,必须经过公民听证、人大审议和严格的立法程序。不要让行政权超越立法权,使宏观调控工具变成增加税收的工具。其次,应减征或取消与民生关系密切的不合理税收。比较典型的是利息税和个人所得税。最后,还应改革不合理的企业税收制度,特别是尽快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步伐,消除对企业的重复征税。(胡怡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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