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目前全国人大有关机构正在抓紧起草《循环经济法》草案。现谈谈我对循环经济立法的一些认识和体会。
循环经济不是“舶来品”,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现在社会上有很多人士,一提到循环经济,就以为这个概念是“舶来品”。我认为这个观点是不准确的。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就是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通俗地讲,减量化,就是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采取技术、经济、管理等手段尽量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就是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就是直接将废物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我们一直在实践这种理念,而且循环经济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思想基础和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国古代就有“天人合一”的观念,历来崇尚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与“循环经济”是一脉相承的,因为循环经济从本质上讲,就是要解决人和自然的协调问题。这种注重保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也推动了相关实践的发展。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很早就开始了循环经济的实践活动,即再利用和资源化。不过当时的提法不叫循环经济,而叫做资源综合利用。1958年,周恩来总理在考察广东江门市时,就发现该市的甘蔗加工厂和制糖厂虽然只隔一条马路,而且一家工厂排出的废物正好可以成为另一家工厂的原料,但各自独立,互不合作,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为此周总理提议将两个工厂合并,解决了资源的综合利用问题。在70年代,毛泽东主席发出了“综合利用大有可为”的指示,推动了资源的综合利用工作。80年代到90年代,我国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并制定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还提出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目录和激励措施。而2000年制定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我们现在所说的循环经济的思想。当前,国家更加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在2005年3月党中央召开的“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加快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十一五”规划建议中,也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并要求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由此可见,我国实际上很早就开展了循环经济的实践,而不是近年来受外国人的启发才搞起来的。因此可以说,循环经济的概念不是“舶来品”,而是“国产货”。至于提法,德国制定的是《物质闭路循环和废物处理法》,日本制定的是《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美国制定的是《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循环经济一词,真正是国人的发明。
当然,近年来外国循环经济立法中的一些新提法,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及其立法也有很大启发,例如有关国家总结出循环经济的“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等。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而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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