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内监督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新方法、新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回顾和总结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加强党内监督的经验和特点,对于我们党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内民主,深入开展党内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央领导集体率先垂范,带头接受全党监督,体现了党内监督的重大发展
党的中央领导集体是全党的领导核心,能否带头接受监督,将对全党开展党内监督产生重大影响。十六大以来,党中央领导集体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确保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战略高度,率先垂范,带头接受全党监督。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代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郑重表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一定以身作则,严格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党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2003年由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从而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把这一做法制度化。
中央领导集体带头接受全党监督,其意义十分重大:一是对全党开展有效的党内监督起到了示范和表率作用;二是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强化党内监督的决心和信心;三是体现了我们党不断自我完善和创新的能力,表明把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置于广大党员的监督之下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二、把制度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促进了党内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进一步深化了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认识,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促进了党内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
2003年12月,中央颁布实施《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了党内监督方面的10项制度,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紧密协调,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特别是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健全质询制度的要求,首次把询问和质询制度确立为党内监督的一种新的制度,进一步拓宽了党内监督的渠道。2004年9月,颁布实施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更好地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条件。
随着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我们党对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依法治腐的步伐进一步加快。2005年1月,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科学总结了我们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明确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基本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表明制度建设将在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