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郴州市委作出决定,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实行实名推荐。截至目前,已有18名处级以上领导履行实名推荐手续,共推荐处级领导岗位人选16名。(6月8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干部推荐提名,是干部选任工作的初始环节。健全和完善干部推荐环节的制度规范,是确保准确识人、科学选人的关键。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个人推荐尤其是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缺乏应有的操作规范和制度约束,常常导致个别领导干部凭一时一事的印象推荐干部,凭关系亲疏和个人好恶推荐干部,甚至凭借手中的权力暗示、指使和干预干部推荐提名。2月27日《检察日报》披露了安徽原省委副书记王昭耀根据庭审陈述整理而成的“悔过书”,其中让人感触颇深的是这样一段话:“收了礼后,我便插手干部使用和人事安排工作,通过各种手段提拔亲信知己。人事安排,对当时的我来说,其实就是一句话的事,举手之劳,打个电话或者开会时给有关人员打个招呼就完事了。”类似的情况从近年全国发生的几大腐败案中也可以发现。这些案件在用人上的共性就是:仅凭某个领导一句话,就把某人安排到某岗位,组织程序只不过是走过场;不公开的群众测评更是形式,班子成员如提出异议甚至会遭遇排斥,在用人上经常出现“一致通过”的情形。难怪社会上流传:“官字两个口——说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行也不行。”于是干部“愈坏愈用”、“边腐边升”的现象有之,“愈认真踏实工作愈遭排挤、愈忠于职守愈遭打压”的现象也有之。
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坚决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笔者认为,郴州的这一决定,不仅是落实《干部任用条例》要求的一项举措,更重要的,它可以使荐人有权,失察有责,是规范干部初始提名权、防止用人失察失误的重要手段。
推广这一举措,关键就是要尽快建立起一套系统、规范、完备的干部选任工作责任体系。从明确划分各规定程序责任人职责权限入手,在推荐、考察、任用各环节细化各参与者的责任内容、责任要求、责任种类、责任时限,以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参与选任干部工作者的权限、职责以及造成用人失察失误责任人的追究办法,从而使各责任主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做到行之有规、动之有则、惩之有据。同时,加大用人失察的查处力度,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没有严肃的查处,就不能很好地履行用人责任,就谈不上真正的监督。
这就要求:今后对违反选人用人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的,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要坚决纠正,宣布无效;对跑官要官、拉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不仅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经被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买官卖官、搞贿选的,要一查到底,严厉惩办,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对用人不正之风现象比较严重的地方或单位,要追究“一把手”的领导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真正落到实处。(刘纯银)

规约公务员尤需公众监督
好干部需好的体制造就
领导干部要适应“互联网政治”的发展
选用埋头苦干的干部需要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