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来,澧县按照“管理民主”的要求,在全县38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探索建立村级民主监事会制度,从规范选举程序、运行模式和监督方式三个环节入手,弥补了村民自治制度在监督机制方面的缺陷,提高了村级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调动了农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规范选举程序,确保民主监事会机构的合法性
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在深入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澧县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要求,召开试点村村民会议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就民主监事会的机构设置、产生办法、权力和职责、任期及待遇等内容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并以村民自治章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监事会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和法理基础。
认真组织民主选举。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法律规定,成立各村监事选举工作委员会,发布监事选举预告,组织村民从群众威信较高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劳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海选监事候选人,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产生监事,监事长由监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依法进行登记备案。民主监事会产生后,均以村级群众自治组织的名义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其监事长人选报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民政部门备案。各试点村还为监事会举行挂牌仪式,安排办公用房,为监事会履职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规范运行模式,确保民主监事会运转的协调性
科学分权,明确职权职责。为保证民主监事会与其他村级组织之间协调运转,澧县研究出台了《新农村村级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村党支部行使领导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行使决策权,村民委员会行使执行权,民主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使村级决策、执行、监督权相继归位,村级组织职责不清、有利便争的现象明显改观。
合理分工,提高工作效率。为保证民主监事会内部运转协调,在监事会下面设立了公共事务、村级财务、工程建设等村务监督小组,每个小组均有懂专业知识的监事参加,由组长牵头负责相应领域的监督工作,重大监督活动则由监事长牵头,实行跨小组合作和集体监督。这样,既发挥了全体监事的作用,又避免了推诿扯皮和“少数人说了算”。
互相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澧县村级民主监事会章程》规定,民主监事会是专司监督职能的村民自治机构, 接受村党支部领导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指导,对村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开展重大村务监督活动需向村党支部请示报告,从而保证了监事会制度的平稳运行,防止出现“一权独大”现象。
规范监督方式,确保民主监事会制度的权威性
以民意为基础,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澧县要求每位民主监事会成员联系20个左右的农户,每月开展两次以上民情走访或民意调查活动,当面听取群众对村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对涉农补贴发放、计划生育指标审批、村级财务收支、村办工程建设等问题的看法,为开展村务监督提供有价值、有分量的第一手材料。
以制度为保障,开展村务监督活动。澧县按照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要求,建立了民主议事、民主听证、民主监督日、村务联席会等制度,赋予监事会列席重大村务决策会议、查阅“两委”会议记录、审核财务支出凭证、审查村务公开内容、调查走访知情人员等权力,加强对村务活动的日常监督,使每项监督措施都能得到群众支持,每次监督结果都能得到群众认可。
以评议为导向,督促村干部依法履责。乡村两级党组织把民主监事会建立的村务监督台账作为民主评议村组干部的主要依据,坚持以评议结果定干部考核等次,以考核等次定干部工资等级,对评议揭示的重大问题则由监事会提出质询乃至罢免建议案,使监事会成了治“庸”治“懒”的利器。(曾祥文/中共湖南澧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