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法治政府的着力点
建设法治政府,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自身建设中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当前,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行政不作为等现象,就是背离法治政府精神和要求的典型性问题,需要在法治政府的理念体系与制度框架内寻求根本的治理对策。
关于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地方保护主义即区域行政性垄断问题,如限定相对人必须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济组织或个人的产品或服务;设置关卡,阻碍产品自由流通;对外地产品实行歧视性的定价、收费;通过歧视性的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手段,排斥外地经济组织参与本地招投标活动;等等。行政执法中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主要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利益的有限性,地方政府间相互争利;政府职能错位,尤其是一些市场主体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使政府成为市场竞争的直接利益主体;政绩考核标准不完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模。
遏制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需要综合治理。首先,转变政府职能,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限定为制定公平的竞争规则并保障其公正运行,在市场机制失灵时进行必要的调节,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只有政府真正摆脱与市场竞争的直接利益联系,超脱于市场竞争之外,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其次,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使地方保护这种行政性垄断同样受到法律的规制和制裁。最后,严格执法,发挥上级政府的监督作用。
关于行政不作为问题
行政不作为的本质是行政权力的消极使用。行政不作为虽然是隐性违法,但其危害性并不亚于其他行政违法形式,它不但使公众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而且公众积极的利益诉求也难以得到回应。目前,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制度还不完善,这一方面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相对人难以获得救济,另一方面由行政不作为所引发的矛盾如果不能通过制度内途径妥善解决,就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同时,行政不作为对公务员队伍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追求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具有极强的腐蚀性,也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对行政不作为,必须坚决予以遏制。其一,建构和完善行政不作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使责任与权力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处于依法积极作为的压力之下。其二,进一步完善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扩大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范围,将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抽象行政不作为等纳入审查范围。同时,完善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方式,具体应包括宣告违法、责令履行、责令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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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准确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目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既要依据法律,也要依据政策。依法行政是大前提,但政策在行政中依然有着重要作用。比较而言,政策往往具有先导性、灵活性和变化性,而法律则常常具有滞后性、原则性和稳定性。总的来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与法律基本上是协调一致的,但有时在一些具体的规定上也会出现一些不衔接的情况。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个别设立时间较早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在国家政策甚至
宪法和法律修改后,仍未得到及时调整。近年来因城建拆迁、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农民负担等方面产生的诉讼案件多由这类问题引起。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法律适用能力的考验。一般而言,在处理政策和法律关系问题上应当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如果国家及地方立法有明确的规定,而地方政策与其不一致,那么应当首先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第二,如果国家政策以至法律法规已经进行了调整,而地方法规或规章明显滞后,那么,不能机械地执行地方法规或规章,仍应首先适用与国家政策相适应的国家法律法规。
二、高度重视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活动,避免不必要的民事纠纷
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是民事主体的组成部分,在某些时候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是,从审判实践看,行政机关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往往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其民事活动,尽量避免产生民事纠纷。一般而言,行政机关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对外订立民事合同。如机关搞基本建设、对外担保、政府采购等。二是行政机关对外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如有的地方政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摄影作品用于宣传而被诉侵权等。三是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损害赔偿或劳动纠纷等。 >>>点击详细
守法政府与改革边界
改革固然需要胆识、勇气和智慧,但超越法律的胆识、勇气和智慧在带来片面发展的同时,只会带来无政府主义的恶果。无政府主义不是说没有政府,也不是不要政府,而是对通行的、普遍的规则采取了不遵从、不尊重的态度和行为,它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消解了一切权威。本来,没有规则就是极大的不幸,有了规则不遵守则是不幸中的不幸了。改革要突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一切障碍,但不能因此得出突破法律禁区的结论。恶法固然能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但在恶法没有依照法律程序被废除之前依然是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如果不通过法律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而是任由人们以自己的判断标准宣布他不喜欢的法律为恶法,或者,更为时髦的是,打出良心违宪的旗帜,那么,社会的确进入到了无政府主义状态。
政府违法是最大的不公,它与建立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制度结构是不相容的。国企改革与法律不矛盾:改革既需要法律对改革的成果予以确认,也需要法律对改革的方案、路线和目的作出必要的限制。如果说科学发展观是对二十八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经验的总结和发展,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个指导思想,那么,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科学发展观还需要建立有边界的法治政府,需要培养包括政府在内的市场主体的守法主义,需要确立依法改革的整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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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身建设 提升行政效能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是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必然要求,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地方政府只有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才能更好地建设法治型、效能型、服务型政府,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切实加强学习,跟上时代步伐。学习是获取知识、掌握技能、增长才干的重要途径。当今时代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时代。广大政府工作人员只有坚持不懈地加强理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才能不断强化宗旨意识、公仆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本领,真正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应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学习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党的最新理论创新成果,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做好工作所需要的一切知识,努力学通弄懂,用于指导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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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地方政府工作的现实选择
以法治理念为指导
深入推进政法机关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政法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重大的政治责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必须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政法工作的始终,深入推进政法机关法治建设。
以端正执法理念为核心,从思想上确保政法机关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政法机关只有端正执法理念,真正从思想上搞清楚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认识问题,才能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如果执法理念不端正,再好的法律和制度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因此,应通过深入推进政法机关法治建设,端正政法机关及广大政法干警的执法理念,使其言行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并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关于政府转型的思考
法治、责任与服务是现代政府的三大理念。三者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在目标上,三者都指向廉洁、勤政、高效;在路径上,要求通过法治保障责任保证服务实现社会的民主与和谐。法治政府是指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府通过民主政治制度实现对国家的治理,接受宪法法律的制约与监督。责任政府要求政府行为必须承担道义、政治和法律责任,接受监督和制约。服务政府是指政府必须以公共服务为行政的宗旨,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传统的权力行政的方式,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
法治理念中蕴含责任,并为服务政府提供制度基础。法治政府要求政府从全能型转向有限政府,要求全社会树立诚信理念;法治政府要求政府缩小并规范自己的权力。法治培植诚信,诚信政府建立依靠法治。综观人类历史的法治理论与实践,法治的目的与政府的责任包括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秩序与正义的统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统一以及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统一。我国经历了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人治传统根深蒂固。要实现法治,就必须培养人们的法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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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正自己的位置
常怀律己之心
为了让民众更接近正义
和谐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