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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收入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2006年10月11日 10:22:40  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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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  

缩小收入差距与构建和谐社会

红旗飘舞,和谐中国 (新华社发 李忠 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与此同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得到相应提高。但也应该看到,目前收入分配领域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仍在扩大,一些行业收入水平过高,分配秩序还没有完全理顺等。虽然我国的收入差距拉大问题是在居民收入普遍得到提高的前提下出现的,但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也会给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带来隐患。因此,采取积极措施,制定有效政策,遏制和逐步缩小收入差距,就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把握好缩小收入差距的原则。在继续加快发展经济、增加社会财富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努力缩小收入差距,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应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的方针,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把社会公平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缩小收入差距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一靠发展,二靠改革。应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督,努力缓解行业、地区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当前,特别应关注分配过程的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职务消费,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督机制;控制和调节垄断行业的收入,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为此,一方面,应保护企业和个人通过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得的收入;另一方面,对一些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进行合理调节和加强监管,对非法收入坚决予以取缔。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大力发展公共事业,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点击详细

    如何辩证地看待和解决分配差别问题

    关注弱势群体 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

    社会公平来自利益公平分配

  现状

工资制度,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目前,要使“收入分配”向低收入者倾斜,这应是国家的目标和任务。显然,目前最为首当其冲的,就是农民工的待遇问题。据调查,目前800元/月以下工资的农民工占了72%,居然500元以下还占有近33%。而他们的工作时间几乎都达到10-12小时。这个问题不解决,所谓向低收入者“倾斜”就是一句空话。因为正是所谓“农民工”,是工资最低的“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温总理曾为农民工“讨工资”,成为头条新闻。但这里,让我首先看到的,还是农民工的艰辛和痛苦,而不是领导人的恩情。温总理能为农民工“讨工资”,但却不能为农民工“涨工资”,所以,农民工还不能成为“不低收入”的一群。怎样使“农民工”的工资不至于如此之惨?我想到,有一个很简便的办法,那就是国家强行大大提高“最低法定工资”的底线,强行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国家有这个行政权,这是文明,我们不要把中国变成农民工的炼狱!

    我认为,世纪之交下岗的大量国企职工,不能被看作是一般的“无业游民”。他们曾经把青春和热血都献给了国家和那个艰苦创业的年代。他们无法索取回报。但国家不应当忘记和睥睨他们,不应当过河拆桥。他们不欠国家什么,而国家欠着他们很多。

    当然,以上说的,只是一个方面。

    在另一方面,则应当限制高收入。在我看来,目前的高收入,很少有既合理又合法的。国家应当看到,那些高收入者,占有了过多的社会财富,既是邪恶的,又使得国家若要改善低收入者们的生活时缺乏足够的财力。经济学家们经常将GDP比作一块蛋糕。事实是,这一块蛋糕,不可能让“高收入者”们切了一大块去之后,给低收入者反而又更多了。这是不合乎逻辑的。因此,限制高收入,也是一项根本办法。

    这就是问题的两个面。我认为,我们应当果断停止“富而思进”、“不要小富即安”的任何说法和宣传。不搞富人,不搞和珅,是不聪明的,人民也会不满。不过,但每当这个时候,人们总可以听见另一种聒噪。这就是经济学家的声音,令人厌倦,但他们是国家的宠儿,那叫声还是蛮响的。 >>>点击详细

    应重视收入分配的结构失调

    在思考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时候,虽然讨论分配机制、税收政策等具体方面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认为,首先要对我国目前收入分配的整体格局有一个判断。目前我国收入分配最主要的问题是结构失调。

    从政府、国有企业、居民这三者在整个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变化来看,居民的收入在下降,企业收入在上升,政府的收入在大幅度上升。这是从1998年后,中国社会分配格局的基本变化。这种变化,需要我们从公共政策的层面进行反思,比如,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出现?这种结果究竟有多大的合理性?等等。

    在我看来,过去若干年居民、企业和政府在整个分配格局中所发生的上述变化,原因也许是多方面的,某些原因也不能说就没有合理性。 >>>点击详细

    我国现行分配制度的缺陷分析

    第三次分配亟待推进

    收入差距虽难避 扩大趋势应可免

  解决
破解收入分配难题的路径

    对于市场化本身必然造成收入差距的事实,并不是要否定经济公平、否定市场作为初次分配的主体地位,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必然是舍本逐末。相反,应当确立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切实履行再分配的职能,弥补社会公平目标的“市场失灵”。主要应着眼于完善税收制度,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较为普遍、有效的调节税种主要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税收的纵向公平,既满足了政府的社会公平目标,又能尽量使社会公平对效率的损害减至最低 ;同时,作为对出于经济公平的市场初次分配和出于社会公平的政府再分配的必要补充,有必要发挥社会在收入第三次分配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发展慈善事业支持伦理公平目标的实现。但这种出于伦理公平目标的社会第三次分配应在经济活动领域之外,而非其中。

    对于造成当前收入差距最为根源性的垄断、腐败等市场化不足的因素,最为关键的还是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将改革的触角真正从经济领域延伸到政府自身领域。通过弱化和规范政府权力的运作,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及对社会资源的垄断和控制,建立“小政府”、“有限权力政府”,从根本上打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怪圈,打破政府权力与利益的纽带,遏制腐败行为进一步从个人化向组织化、制度化方向的蔓延。这无疑是对旧体制核心部位的一场攻坚战,也直接关系中国体制改革的成败。借用韩非子的一句名言,“圣人治吏不治民”,法治社会的根本目标不是治民,而是治吏,是治理政府,是限制政府的权力滥用。 >>>点击详细

    中国的收入差距必须且能够缩小

    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就是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彻底消除农村经济发展最关键的制约因素即货币资金供应短缺问题,为农村的要素价格与城市要素价格的均衡创造条件。为此,首要的是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财政支出上必须城乡一视同仁。其次是政策性金融与合作金融担负起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资金供给责任。

    收入差距拉大问题一直受到各方面的深切关注。自去年年底樊纲等经济学家提出今后至少十年收入差距还将拉大的观点以来,各类媒体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盛夏的8月,樊纲、肖灼基等五位经济学家又应记者之约提起了这个话题,引起了一波更为热烈也更为深刻的讨论。本文同樊纲等经济学家的观点相反:中国的收入差距或贫富差距现在必须且能够缩小。 >>>点击详细

     收入分配不公:如何认识?怎样改变?

    实现分配过程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如何规范收入和财富分配

    以政府转型为重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分配领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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