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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管电子眼:不得侵犯隐私 违规可罚3万
2007年07月03日 08:46:47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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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7月2日专电(记者 李舒)北京警方2日宣布,即日起将在各单位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展开全方位的技防设施安装、使用大检查工作。对违法安装、使用“电子眼”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处罚,对违法单位最高处3万元罚款,责任人最高处罚1000元。

    截至目前,北京街头、广场、小区、商厦等地已安装电子探头26.5万余个。为规范“电子眼”管理,今年4月1日北京出台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由公安机关负责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必要时给予处罚。

    北京公安机关依据《管理办法》,从即日起联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重点单位、人员聚集公共场所、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等进行检查,严查无证照的企业非法安装不符合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电子眼”,检查范围涉及5大类、40多种单位。

    同时,警方也将严查“电子眼”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个人擅自在公共场所设置摄像头,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设置“电子眼”,擅自采集本单位范围以外的公共区域图像信息,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内部摄像头擅自“外窥”的,将被罚3万元。

    此外,今后凡是安装了电子探头的单位,一旦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失效的,将被倒查责任,当事单位和负责安装维护安防设备的企业均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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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世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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