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首页 | 时政 | 国际 | 高层动态 | 人事任免 | 港澳台 | 法治 | 社会 | 廉政 | 专题 | 图片 | 视频 | 论坛 | 短信 | 资料
 电子政务  电子商务  信息安全
新新传媒  期刊选读  热点报告
 科技万花筒  电信  环保节能
生命科技  生活百科  科技导航
 知识产权  业界动态  媒体评论
海外扫描  自主创新  图表漫画
 您的位置: 首页 >> 新科技频道 >> 科技资料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6年07月03日 16:19:28  来源:科技部网站
【字号  打印 关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评论>>     进入论坛>>
打印】 【纠错】 【评论】 【主编信箱
(责任编辑: 陈淑君 )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请注意: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新华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 您在新华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新华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 新华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热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