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联合报》黑白集22日发表文章说,“第二共和宪草”规定:“台湾当局与中国大陆创建任何形式政治关系,须经对等、和平协商后,交付民众投票。”
有人质疑:那么,难道要“法理台独”或“台独公投”,也应与中国大陆“协商”?
推销“新宪”者答称:台湾要“独立”是“天赋人权”,不须与中国大陆协商。倘要“法理台独”,只须将李鸿禧的“台湾宪法草案”交付公投即可,无须在“第二共和宪草”中加以规范。
文章质疑,这才使人恍然大悟,原来“第二共和宪草”竟然是不处理“天赋人权”的!但是,“宪草”中规定的自由、平等、参政等权,难道不也是“天赋人权”?若是,则何以“台独公投”这个“天赋人权”必须被“宪法”排除?或何以“台独公投”可以有自外于“宪法”的特权?
文章指出,这就是“第二共和”的政治算盘。一方面用“第二共和”来掏空挖尽“中华民国”的内涵,却又认为“第二共和”亦非“台独”的“终局政治安排”;倘若时机到来,只要将“李鸿禧的台湾宪草”交付公投,“台独”即可实现,“第二共和”也就“完成了阶段性的任务”。但是,即使要“台独”,凭什么由你指定要用“李鸿禧的台独宪法”?这是政治膨风,还是学术分赃?
“第二共和”明明是想偷渡“台独公投”的法源;如今被质疑“台独公投”何以要与中国大陆“协商”,致不能自圆其说,竟又缩回去辩称“台独公投”的“天赋人权”不在“宪草”的范围之中。
文章最后说,倘系如此,“宪草”的起草者至少应在两岸“政治关系”的“协商”列表中明文注记:“台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