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2月1日电(记者 康淼)国家工商总局新近出台《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简化台湾投资者来福建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今后台湾投资者来闽投资无需再经过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福建省工商局外资分局局长郑宝明说,台湾地区投资者来闽投资,可凭其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台、港、澳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需经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国家工商总局此次出台的《意见》授予福建省“特权”,免去公证手续。
《意见》还放宽了对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授权条件,福建一些台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将可以受理外企登记注册。
郑宝明说,福建省将对辖区内台资企业相对集中、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00户以上、经福建省工商局批准设有外资登记管理专职机构、有四级以上专职注册官并具备相关辅助条件的县(市)工商局,指导其完善条件,做好申请授权工作,争取基本符合条件的县(市)局都获得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
《意见》规定,支持福建全面推进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年检,试点“电子签章”,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今后外商投资企业足不出户就可办好企业年检。
据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福建省登记注册的境外投资企业总数为1.86万户,其中近七成为港资和台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