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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台湾光复看其法律地位 休矣,“地位未定论”
www.XINHUANET.com  2005年10月25日 08:51:53  来源:人民日报

图为当年台北公会堂

    1945年10月25日,是赫然彪炳于中华民族史册的一个辉煌的日子。在这一天,台湾结束了日本50年殖民统治的历史,重新回到祖国的怀抱。这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成果,是中国人民洗刷历史屈辱、谋求祖国统一的胜利成果,也是彰显国际正义和法律尊严的斗争结果。今天,纪念台湾光复60周年,仍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台湾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19世纪末之前的1000多年中,无论从历史、法律和实际管辖考察,中国都享有对台湾的绝对主权,国际社会对此不存疑义。1895年4月,在日本发动的那场侵华战争中战败的清朝政府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马关条约》是一个掠夺性的不平等条约,但也不妨视为最早载明台湾归属中国的国际协议。它至少证实在因战败“割让”给日本之前,台湾毫无疑问是属于中国的领土。如若台湾不是中国的领土,日本何至于要强迫中国“割让”,何至于要用条约的形式,把它从中国掠走台湾的事实法律化、固定化。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关条约》是日本掠夺、侵占中国领土台湾的法律证据,也是载明台湾原本属于中国领土的法律证据。

    1941年12月9日,中国政府在对日宣战文告中依据战争法庄严声明,废止一切涉及中日间关系的条约协定。当然,《马关条约》也在废除之列,中国从此不再受该条约的约束,日本也因此失去了侵占台湾的法律根据。

    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为中国人民带来了收复台湾的历史机遇,国际社会反法西斯力量同盟也旗帜鲜明地支持中国的正义诉求。1943年12月1日,中国、美国、英国三国首脑发表《开罗宣言》,明确宣告三国对日作战的宗旨之一,就是要迫使日本把它从中国窃取的领土,包括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苏联也于后来加入的《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肯定了《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其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不论是《开罗宣言》还是《波茨坦公告》,都是战时盟国间的正式协定,不但对盟国而且对战败的敌国都有约束力。显然,这两份重要的国际法文件一方面明确了日本侵占台湾的非法性,另一方面也为中国收复台湾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迫于世界反法西斯力量的毁灭性打击,日本于1945年9月2日正式发布《无条件投降书》,宣称接受四国《波茨坦公告》的条款,承担忠诚履行公告各项规定的义务。这就是说,日本向盟国承诺了必须将台湾归还给中国的国际义务。

    不仅如此,对日战争结束后,美国指挥官主持的盟国最高统帅部发布第一号令,命令日本立即将台湾澎湖移交还给中国,同时敦请中国政府接收台澎。至此,中国政府结束日本在台殖民统治、正式收复台湾的国际法上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拥有充分的法律根据来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

    事实上,当时的中国政府已于1945年9月4日昭告中外:鉴于日本已经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无条件投降,并承诺将台澎交还中国,中国政府即将派员前往台湾接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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