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19日电(朱骏)上海市民王小姐委托好友孙小姐进行股票交易,投进去的10万元转眼间就变成了20万余元。王小姐认为这10万元是委托孙小姐炒股,孙小姐则认为这是王小姐给自己的借款。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定这笔款项属委托理财,孙小姐应返还盈利所得。
2006年3月,王小姐
通过银行向孙小姐汇去10万元钱,请她帮忙炒股。收到汇款的当天,孙小姐就将10万元打入了自己的证券账户,并且购买了24600股雅戈尔股票。不久后,雅戈尔停牌股改,一直到2006年5月16日复牌。在此期间,雅戈尔股票进行股改,每10股送1份认购权证和7份认沽权证。复牌后的雅戈尔股票价格大涨,到孙小姐卖出这24600股雅戈尔股票和权证时,净盈利达到10万余元。
王小姐在法庭上表示,她当时曾表示拿出1万元作为孙小姐的酬劳,但孙小姐提出,价值约4.2万元的权证归她所有,只返还了王小姐本金10万元和2.5万元盈利。由此,王小姐要求孙小姐返还所有盈利。在法庭上,王小姐还提供了电话录音等证据。
被告孙小姐则认为,她是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经营需要向王小姐借过10万元,但她未将此款用于公司经营而投入股市。因双方是朋友关系,她将实情告知王小姐,并答应炒股赚钱后给予王小姐部分盈利。孙小姐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炒股关系。
法院分析了原告王小姐提供的电话录音。在电话中,王小姐对这些雅戈尔股票主张权利时,孙小姐不仅未加拒绝,反而同意对雅戈尔股票盈利进行分配。综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委托关系依法成立,王小姐出资委托孙小姐炒股,孙小姐应将炒股所得收益交与王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