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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女士炒股本金损失50% 状告证券公司败诉
2007年03月08日 08:59:4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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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沈阳3月7日电(记者范春生)沈阳市的张女士委托自称“证券投资分析师”的陈某保本炒股,结果投进去的32万元赔了一半多。因陈某无力赔偿,张女士把证券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张女士与证券公司并无委托关系,故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不能成立。

    2004年,打着一家证券公司“投资分析师”旗号的陈某在沈阳下属的县级市新民市开展股票代理活动。张女士赚钱心切,遂与其签订了“股票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张女士委托陈某代理操作股票,当账面资金盈余时,全部利润双方按7:3分成,如果账面资金亏损,损失部分由陈某赔偿。签了这个协议后,心里自感踏实的张女士拿出32万元交给陈某。

    然而股市风云变幻。到2004年9月30日,张女士账面余额仅剩下14万余元,亏损17万多元。于是,张女士要求陈某按协议赔偿其损失。但陈某表示:“无力赔偿。”张女士认为,陈某是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他利用职务招揽客户,给客户造成损失,证券公司应该代为赔偿。

    随后,张女士找到陈某所在的证券公司。但证券公司说陈某根本不是公司从业人员,陈某靠造假取得了证券公司的委托资格,张女士委托其炒股是双方之间的个人行为,和证券公司没关系。但张女士仍认为,陈某在营业时挂有该证券公司的牌匾,又以这家证券公司“投资分析师”的名义开展股票代理活动,证券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无法与证券公司谈妥的情况下,张女士遂将对方告到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女士与陈某在股票代理协议中的约定及双方实际履行过程,张女士是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陈某从事投资管理,由其独立操作进行股票交易,张女士与证券公司并无委托关系,因此张女士要求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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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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