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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种重大事项须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2007年02月02日 08:31:22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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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须同时在两个市场披露相关信息;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将衍生品纳入信息披露范围,详细规定了须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20种重大事件的情形,并对引起股价或衍生品价格变动的市场传闻应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在全面规定上市公司内部信息事务的管理流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义务的基础上,《办法》明确了应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四大类。其中临时报告应披露对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以列举方式规定了20种重大事件的类别和触发披露义务的标准。比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办法》还提高了临时报告披露监管的法律效力。

    《办法》确立了持续信息披露的原则,在有关各方形成相关决议或报告之前,发生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这三种情形的任一种时,上市公司都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另外,《办法》强调了股价异动时的信息披露行为。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等。(夏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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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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