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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幅度不得超过薪酬30%
2006年08月22日 07:4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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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幅度等方面有了明确界定。记者 徐汇 摄

    经过反复讨论、多方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即将由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发布。记者获得的《试行办法》全文显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将比其他上市公司更为严格。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下简称“《试行办法》”)即将颁布,对激励幅度作出了明确界定,即不得超过薪酬总水平的30%。

    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此前由于缺乏相关法规的约束,少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过度激励的倾向,违背了股权激励的初衷。为此,《试行办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期权或股权收益)的30%以内。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试行办法》要求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或股票公平市场价,科学合理测算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或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按照预测的股权激励收益和股权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授予数量。

    《试行办法》同时规定,授予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股权数量比照高级管理人员的办法确定。各激励对象薪酬总水平和预期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比例应根据上市公司岗位分析、岗位测评和岗位职责按岗位序列确定。

    相比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激励幅度相对略低,境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激励上限是薪酬总水平的40%。

    除了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幅度外,《试行办法》还对整体激励幅度进行了明确。《试行办法》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至10%之间合理确定。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据本报统计,今年上半年,共有17家上市公司推出了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6家。在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权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单个激励对象的激励幅度等方面,这6家公司与《试行办法》都有较大的出入。如一家公司今年4月推出激励计划草案,向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份股票期权,标的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为9.681%,其中总裁一人独得1500万份期权,标的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9%。该方案至今未得到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的答复。(丁可)

    国有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条件“苛刻”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即将由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发布。记者从《试行办法》全文看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将比其他上市公司更为严格。《试行办法》规定……>>点击详细 

    期权匀速分批行权 股票匀速解锁

    相比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办法》在股票期权激励的行权限制期、行权进度以及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等方面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点击详细

    地方国有上市公司激励方案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该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这一问题,是众多“按兵不动”的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关注的焦点。各方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是否需要国务院国资委审批……>>点击详细

    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价格不低于市价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底限作了明确规定,对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则没有说明。而即将正式发布的《试行办法》则对授予价格和行权价格进行了统一规定……>>点击详细

    股权激励不能由国资委一人“埋单”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但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点击详细

    名词解释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资产财务状况,并以此获取资本收益的权利)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股票期权: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外部董事:指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对主体业务全部或大部分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对非主业部分进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业进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级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的关系。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非外部董事:是指作为公司职工在公司内部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和专职执行董事。集团公司(或总公司)主业为上市公司的,其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董事的视同非外部董事。

    股权激励预期收益:实行股票期权的预期收益为股票期权的预期价值,单位期权的预期价值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进行测算;实行限制性股票的预期收益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价值,单位限制性股票的价值为其授予价格扣除激励对象的购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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