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指向的宏观调控
劳动部门显然意识到了上述问题,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然而令人吃惊的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劳动部门要求对垄断行业进行限薪,自己却说不清楚哪些行业是垄断行业。
“这里只有一两句简单之极的提法,并没有具体确定哪些行业是垄断行业,哪些不是”,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工资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说,“这样一来,你敢说电信业是垄断行业吗?”
诚然,在不少行业如民航、电信业内,体制日渐多元化,既有国家控股企业,又有民营企业。具体说到一个企业,也有不好判断的时候,“比如鲁能集团公司,我就不明白它到底是电网还是电站,既有垄断成分,同时又是上市公司,也是多元化,不能一概而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研究员李兆熙说。
即便如此,对于公认的垄断行业比如水电煤气和金融保险业,各地劳动局在接受采访时也态度迟疑,不愿做明确表态它们是否为垄断行业。
这样一项没有明确所指的指导性政策制定出来后,被作为政府公告予以公布。但是,“执不执行是企业自己的事,即使工资高出很多,劳动部门也没有权力管,具体负责制定国企职工工资的是国资委”,各劳动局一致这样表示。
面对这种现状,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一名工作人员坦承,“毫无疑问,我们所做的都是无用功。”
不患不均,而患不公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财贸研究所研究员杨圣明曾提出,应该对垄断行业过高的工资加以限制。
日前,杨圣明又进一步向中国《新闻周刊》阐明了他的观点。他说,在我们的社会中,有一些收入不是通过相应的劳动获得的,比如通过偷抢或是贪污而来的,或是靠政策倾斜,即依靠国家特殊政策获取超额垄断利润。与前者不同,后者属于合法收入。然而,“合法并不等于公平,超额垄断利润是市场经济中的不公平现象。”
杨圣明又把垄断行业分为技术性垄断行业与政策性垄断行业两种。前者包括水、电、煤气、铁路等行业,其垄断是由生产技术决定的,比如说自来水只能由一根管道通到各家各户,而不能搞多家供应,全世界皆是如此;而政策性垄断则是由政策硬性规定所致,这方面行业有金融、保险、电信、民航等行业。
杨圣明认为,解决垄断行业的超额收入不能一刀切,划定一个增长限幅就了事,不同性质的垄断行业应该区别对待。
对政策性垄断行业,限薪无用,只能是加快改制,允许民营,使之充分市场化,便不再成其为垄断行业。
而生产性垄断行业,生产的是公共产品,应以满足公共需要为第一目标,其次才是获取利润。
超额垄断利润是有是无,是高是低,关键在于产品由谁定价、如何定价。“既是垄断行业,就没有竞争对手,电价再高,我也只能用它的电”,因此垄断行业的定价不能完全由企业自己说了算,而应由政府来调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给其职工以中等稍偏上的工资,以社会平均利润率作为企业利润率,最后才计算产品价位,即生产成本加职工工资,再加上平均利润。
公共产品定价的具体做法应是举行价格听证会,2002年前后,国家发改委曾就火车票价格举行了两次全国性的听证会,由生产者、消费者、政府官员、科研人员等各方面代表共同协商,“协商结果没人满意,弄了两次就弄不下去,问题就出在铁道部的财务公布不透明,而财务透明是价格听证会的必要前提。”
当记者问到,“如何将垄断企业的正当经营利润与超额垄断利润区分开”时,杨圣明说,垄断企业的利润如果超过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那就属于超额垄断利润。这时候,企业拿出一部分利润用于提高职工待遇,就是不合理的。(刘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