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无实质好转
ST银广夏可能无力履赔
债务危机远未消除
生产经营没有实质性好转
深圳消息
ST银广夏(000557)董事局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2003年度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就此表示,资产和债务重组尚无新的进展,公司大部分资产被抵押或冻结,仍有大量债务未偿还;债务危机远未消除。公司的主营业务葡萄酒等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因资金严重缺乏、投入不足等原因,依然困难重重。生产经营没有实质性好转。
公司称,中小投资者诉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已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0日开始受理,公司面临中小股东诉讼的巨大压力。中小股东诉讼将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但目前尚难准确预料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目前处于资不抵债状态,可能无力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另外,公司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进展情况公告显示,截至5月13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证券市场投资人诉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25件,其中单独诉讼15件,共同诉讼10件,涉及投资人共计119人,涉案总标的23539757.01元。
此外,为保护广大证券市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公司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从5月16日延长至8月16日止。
银广夏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延长3个月

2004年5月14日 银广夏民事赔偿案诉讼时效将延长 (新华社记者 余福卿 摄)
5月1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证券市场投资人诉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从5月16日延长到8月15日。截止5月13日下午5时,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证券市场投资人诉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件25件,涉及投资人119人,涉案总标的2353万元人民币。目前,案件受理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2004年5月14日 银广夏民事赔偿案诉讼时效将延长 (新华社记者 余福卿 摄)
5月1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正在帮助审查诉讼材料。当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证券市场投资人诉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从5月16日延长到8月15日。截止5月13日下午5时,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证券市场投资人诉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件25件,涉及投资人119人,涉案总标的2353万元人民币。目前,案件受理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新华网银川5月14日电(记者孙波、武勇)记者在14日上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银广夏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将延长3个月。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克文介绍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证券市场投资人要求银广夏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至2004年5月15日届满。为保护广大证券市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从2004年5月16日延长至2004年8月15日。
据记者了解,为了保障银广夏案立案工作的顺利进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公楼大厅专设了咨询组和咨询电话,负责接待前来咨询的人员和各地的咨询电话。有关立案、举证的详细电话可以拨打(0951)——6922022,或者直接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广夏案咨询组咨询。(完)
新华网银川5月14日电(记者孙波、武勇)记者14日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截至5月13日,该法院已受理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25件,涉案总标的2353.97万元。
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克文介绍,银川市中院于今年4月20日恢复受理了证券市场投资人诉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截至目前,已经受理25件案件,其中单独诉讼15件,共同诉讼10件,涉及投资人共计119人。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广大投资人及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必须提交以下证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过公证证明的复印件;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张克文介绍说,银川市中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上述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进行立案审查工作。但是,自4月20日以来,很多起诉的投资人或者代理律师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有的没有身份证明原件,同时也不能提交经过公证证明的复印件;有的提供了身份证明原件,却不能证明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还有的不能提交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等。
针对这些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起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要求,有关投资人或者代理律师正在按照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积极补充相关材料。其他符合条件的起诉,银川市中院均立即予以立案,并及时向被告方送达了应诉手续。对于符合开庭条件的,也将及时开庭审理。此外,为使外地当事人知道应当提交的证明、证据材料,银川市中院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明确、可行的举证要求。目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完)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今天向新闻界透露,就目前情况来看,投资人诉讼银广夏提交的材料多数不符合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2、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严格按照此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立案审查工作。但是,4月20日开始立案以来,很多前来起诉的投资人或代理律师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有的没有身份证明原件,同时也不能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有的提供了身份证明原件,却不能证明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还有的不能提交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的有效证据材料。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这些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起诉,作出了相应要求,有关投资人或代理律师正在按照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积极补充相关材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起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立即予以立案,并及时向被告方送达了应诉手续。
另据记者了解,为使外地当事人知道应当提交的证明、证据材料,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了明确、可行的举证要求。(人民网)
今天上午,记者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看到在新启用的办公大厅内,专门设立了诉银广夏案咨询台,银川市中院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接待前来咨询有关此案的人员。
今天,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诉银广夏案的咨询电话,电话号码是:(0951)6922022。有关立案、举证的详细情况,投资人可拨打该电话或直接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广夏案咨询组咨询。(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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