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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规划委主任李青原明确表示,2004年是解决全流通的好时机
证监会发出全流通信号
国有股减持试点倒计时
日前,中国证监会规划委主任李青原在“全流通过程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论坛上发表演讲,在肯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强调指出了最切实地保护公众股东的办法、陈述了“规则统一、决策分散”的原则、提出在2004年选择基础比较好的企业先行试点。
· 全流通试点进入“躁动期” 东北可能成为首选
- 点击全流通的几个关键点
近日,众多官员、学者以及市场人士,就我国资本市场全流通问题展开了一轮大讨论。中国证监会规划委主任李青原明确表示,2004年是解决全流通的一个很好时机,再次将前段时间内尘封起来的全流通问题摆在了投资者面前。
- 时间 李青原提出的在市场环境较好的2004年解决全流通问题,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管理层对于时机的把握意图。
一方面,较好的市场氛围和投资者信心的恢复有利于全流通的顺利进行;另外一方面,在市场整体价格水平合理的情况下,也为全流通价格的设定提供了较大空间。
- 方案
全流通的方案重点,在于流通价格和减持方式的确定。从目前情况来看,无论学者的观点还是管理层的态度,在一个可行和能够被市场所接受的方案中,应考虑广大投资者对于这一方案的认同,即保护流通股东的基本利益。相信管理层在这一问题上会采取现实态度,采取双赢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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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 李青原表示,在国有股流通试点的选择上,应该选那些没有比较严重的历史问题,基础比较好,此外试点全流通后可能股价会稳中有升的一些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和国民经济状况关联度比较高的企业。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持整个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在试点的过程中可以做到逐步完善配套措施。我们认为,试点的方案应该出现在重工业类的股票上,特别是东北的重工业类股票。这类股票既具有良好的试点基础,又具有现实的市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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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通预期下的四类公司
1.四大核心股 2.谈判较易进行
非流通股比例较大 3.民企上市公司 4.非国资委直管的189家大企业之外的

“国有股减持”与“全流通”的区别:
- 减持方案着眼于当前的筹资,不保证会导向全流通,有的甚
至不保证下批减持能维持这一批减持的方法。全流通等于全减持。
- 减持是国资从国企的不完全退出,任何减持方案都无法回避国资国企的三大病根:产权不清,政资不分,所有者缺位。全流通方案则只解决两个市场的平价平权。
- 任何减持方案的实施必然是一个长过程,政府要长期承担种种风险和责任;全流通方案则是短期内即可完成的转轨方案,政府需要承担因转轨而引起的股市震荡风险。
- 任何一个减持方案就必然要经由上市公司内部人、券商、大户等才能实施。全流通则是制度的变更,体制的改革。
- 透析国资委减持思路:高价转让
实现保值增值
国资委成立后,一直向外界强调国有股转让不得低于净资产价格这一底线。而从近期一系列的国有股转让事件,我们感到国资委对国有股减持思路轨迹:即推动国有股尽可能高价转让,在国有资产以转让方式退出大多数竞争性领域的过程中,总量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力阻国有资产流失
去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严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减持工作一直做
能为市场各方接受的国有股流通方案,国资委一直在找,到现在还没有找到。但是,减持工作却并不需要一个统一的方案,实际上这一工作一直在做。其手段不外乎整体出售、股权转让、参股、合资、并购、重组等等。很多属于国有资产准备退出领域的国有控股公司,以市场定价方式绝对不愁找不到愿意出高价的战略购并家。资产质量差而又无行业成长性和市场前景的国有控股公司,不够支付寻找买家成本,还不如破产了事。高价、平价转让所得和破产相抵,国有资产最终在总量上实现增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