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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涉奥标志侵权不以是否赢利为衡量标准
2008年05月08日 16:11:4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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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5月8日电(记者崔军强)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8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判断涉奥标志侵权行为,不以是否赢利作为衡量标准。

    在北京奥运新闻中心举行的发布会上,有记者问:现在有一些电视台经常出现福娃、“祥云”火炬等涉奥标志,但并不是商业行为,这是否构成侵权?王野霏回应,一切未经授权使用涉奥标志
的行为,无论是否以赢利为目的,都是被禁止的。

    他说,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奥组委依法享有涉奥标志等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有关条例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在保护相关权利方面,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授权使用,未经授权禁止使用。因此,使用涉奥标志时无论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只要没有得到许可,都应该被禁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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