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春梅/画
没想到,前不久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闯黄灯违法”的一纸判决,能在全社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人们更多地跳出判决本身,深入探讨黄灯的法律意义、法律规定是否包含“禁止通行”的含义,以及闯黄灯到底该不该被罚,且公众的关注已经引起公安部的重视。公安部正拟对“闯黄灯”制定执法标准(4月17日《新京报》)
黄灯的法律之说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社会各界的讨论,还是公安部准备拟订的统一执法标准,恐怕都离不开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也就是说,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厘清黄灯到底“警示”了什么是问题的核心与关键,也是平息争议,实现执法公平、科学、合理、服众的基本途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黄灯表示警示”。目前的激烈争议,就聚焦于法律规定中的这个“警示”上。包括首例“闯黄灯案”被罚者在内的许多质疑“闯黄灯违法”人士的主要理由就是“警示”不包含“禁止”的意思,当然也不应当有“处罚”的结果。
那么,到底该如何解读法条中的“警示”一词呢?这正如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所说,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而按照通行的法律解释理论,首要方法是文意解释,即依照法律条文所使用语言文字的最常用和通常含义进行解释。众所周知,“警示”在现代汉语中的意思是“警告”、“警醒”和“提示”的意思。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就是非常不明确的。因为它没有说明是警示通行,还是警示谨慎通行,或者是警示不得通行。如果说它意味着一种“过渡”,那么,在过渡期的行为模式也是极端模糊的。应当说,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这个事项上规范的缺陷和漏洞。
而当法律规定模糊时,我们就要看其他法律或者下位法有没有相应规定,规定是否符合法律宗旨和精神。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此是有规定的。该法规第38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但有人指责,这条规定并没有说“未越过线的禁止通行”。或许这也是立法的一个缺陷和不足,不过,话又说回来,我们阅读和理解法律时,一定要百分之百地要求它对任何行为模式都采取“明示”规定吗?事实上,“默示”规定也是国际立法的通行做法,这包括对国家机关的重要授权。对此,我们能一概而论地套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公权力规则吗?
无论是从法律宗旨和精神,还是从交通实践,“过渡”是一个连接两端的短暂过程,“过渡期”的两端可能会分别带有与之相近行为的性质。也就是说,接近绿灯的时段会带有绿灯允许通行的性质,而接近红灯的时段就会带有红灯禁止通行的要求。关键是要选准两者的衔接点,既方便交通参与者遵守,又方便交通执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利于保障交通安全。从这个角度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基本符合立法原意和“警示”一词的通常解释的,但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笔者认为,道交法规定的“警示”应当包含三方面的意思:一是警示机动车驾驶人要转红灯了,注意路口交通安全,并根据接近路口的具体位置和车速判断是否可以在亮红灯前安全通过路口;二是警示非机动车和行人冲突方向的车辆就要放行,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不要影响冲突方向车辆的通行;三是警示交通执法要人性化,对一两秒内发生的行为不宜过分较真,但也不能对恶意“闯黄灯”行为不管不问。从情理法的角度考虑,对于“闯黄灯”的处罚,可限于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而故意加速前行、且在红灯亮起时未驶过路口中心线的车辆。李克杰
黄灯的现实之治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司机对于“黄灯”的认识和心情还是很“复杂”的。其一是“判断仓促”。比如,当车辆以较高的时速通过路口时,经常遇到绿灯突然变成了黄灯的情况,此时让司机在短时间内作出判断,的确有些难。如果不给油强行通过,势必就是一个“急刹车”,而“急刹车”的危险性就在于不仅会让车内的乘车人措手不及,闪头扭腰,而且也容易与后面紧跟的车辆追尾。前不久笔者在一个十字路口就见到这样的情形,一辆车看见黄灯闪烁时突然急刹车在停止线前停了下来,而后面的车以为前车会加速通过,结果来不及采取措施,与前车来了个“热吻”。
其二是“闯黄灯”大多属于“下意识”的动作。在开车实践中,笔者的体会是如果距离路口二三十米左右,一般情况下能够做到减速及平缓刹车,不去闯黄灯。而一旦以70迈的速度进入最后的10米距离,刹车是比较困难的,即使刹住了车,也往往会越线,停在斑马线上,从而又影响到了横向斑马线上行人的通行。从常规的情况来看,黄灯的作用是发出警示,提醒司机不要闯“红灯”,而一旦将“闯黄灯”也纳入处罚的范围,就失去了黄灯“警示”的作用。此外,“闯黄灯”也处罚,一些司机在过十字路口时,就会谨慎再谨慎。比如,减速、观察、停车,从而大大影响车辆的通行率。
“闯黄灯”究竟该不该处罚?笔者以为,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闯黄灯”与“闯红灯”属于一样的性质,那么就不宜大开“罚戒”,毕竟如今在黄灯的设置上也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比如,一些路口的“绿灯”转换“黄灯”有时来得比较突然,当机动车临近十字路口时,难以作出有效判断和控制;还有就是路口绿灯时间的长短,司机并不知晓,有的路口的绿灯时间长达一分半钟,司机恨不得等好久才变灯,而有的路口绿灯时间只有30秒,除非遇堵时机动车行驶缓慢,司机能够一脚刹住车。否则,只要是道路畅通,车速较快,在绿灯转换黄灯的时间上司机很难很好地把握。
笔者倒以为,不妨以此“闯黄灯案”为契机,交管部门积极探讨和改良红绿灯的设置系统。比如,笔者在北京有时会遇见有的路口绿灯能够实行“倒计时”读秒,当司机远远看到绿灯还剩下两三秒就要转换时,基本上都会主动减速,不再加油快速通过。实行“倒计时”的好处就在于给了司机充分的“思考”和“缓冲”时间,提前作出该加速通过还是减速停车的判断。如果此时司机明明早已看到还剩下1秒时间绿灯就变黄灯了,还强行“闯黄灯”,说明司机具有“闯黄灯”的主观故意,这个时候再按照法规给予相应处罚也不迟。
因此,笔者希望交管部门能够从技术上多考虑如何解决“闯黄灯”问题,尤其是能够改良和提高路口红绿灯的设置水平,通过增强绿灯变黄灯时的提前“告知”时间,实行绿灯“倒计时”式的读秒,让司机远远地就能作出一个清晰的分析和判断,从而规避“闯黄灯”的风险。舒心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