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警方以诈骗数额不足立案标准拒绝为市民立案。 图/王成喜
日前,北京一市民在某洗衣店预付1000元办张洗衣卡之后,仅洗四次,洗衣店便“关门大吉”。当其拿着洗衣卡报警时,警方以诈骗数额不足立案标准拒绝为其立案。(5月4日《新京报》)
可能很多消费者都有过同样的经历,因损失数额较小,又维权无门,只好自行吃下“哑巴亏”。而近年来,类似无良商家利用预付费消费模式进行经济诈骗的案件,也呈现出上升势头,这恐怕跟立案标准成了消费者维权途中的一道“绊马索”不无关系。上当受骗的消费者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只能“责任自负”,并选择不了了之,得手的商家则会“心中暗喜”。
实际上,即便是受法律条文所限,执法者在立法标准面前就真的“爱莫能助”吗?以这起诈骗案件为例,这家洗衣店所骗消费者绝非一人,而其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商户,对店主的相关资料或线索,执法者只要通过工商部门一查便知。为何不能通过报案者提供的线索顺藤摸瓜,与工商部门“联合办案”呢?
的确,法律条文是执法者办案应遵行的圭臬,故执法者依立案标准决定是否立案。可是,类似的立案标准,并未完全堵死执法者作为的路径以及裁量的空间,问题是执法者愿不愿意为维护受害人利益而“自找麻烦”,去通过其他办法或路径给报案者提供增值的服务或援助。(文/周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