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3岁的青年男子到超市调包香烟时被超市检票员识破,在追赶中慌乱逃窜,最终跳进大樟溪溺亡。昨日上午,在现场采访时,一名目击群众告诉记者,青年跳进水里浮沉10余分钟,曾一度大声呼救,当时岸上有上百名群众围观,可整个过程中却无人伸出援手施救,最后眼睁睁看着青年沉入溪中溺亡。
可以设想,
只要百名围观群众中任何一名稍识水性者出手相助,落水者都有生还的希望,大家却无一例外选择了冷眼旁观,任其在绝望中溺亡。为什么会这样?惟一的解释就是落水者身份特殊——小偷。
道理很简单,之所以围观者选择集体冷漠,是因为多数围观者没从“救不救得了人”的技术层面去考虑,而是基于“该不该对一个小偷实施救助”这一道德层面的自问之下发生的行为。自问的直接结论就是:小偷干得是众人唾弃甚至恨之入骨的勾当,不道德的小偷溺水而亡是死有余辜,不对其实施救助代表的是“多数人的正义”。
试问,如果落水者不是小偷是一个普通人,他或她从岸上一百多双眼睛的注视下,在一条平静的溪流里慢慢沉溺的可能性有多大?除非人心因丧失了最起码的悲悯而变得不思自责。但是在这起悲剧中,也许至今那些冷眼围观者没有自责,不自责不是因为悲悯尽失,而是因为他们认为小偷不管有怎样悲惨的下场都是活该,并且这种想法还因与公众对小偷的普遍憎恶契合而显得理直气壮。
然而实际上,小偷有罪,但罪不至死。具体到该事件,小偷的生命价值绝对不会低贱到抵不过几条香烟。是的,除非得到法律授权,别说是一个小偷,即便是罪大恶极者,其生命的非正常终结都不应被漠视,某些情况下还要由漠视者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去年5月,浙江湖州就发生过一起因自行车失主冷看小偷溺亡,未实施救助而被当地检查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的事件。
同时,对小偷见死不救不仅有悖法理,其可能带来的涟漪效应也将是危险的。基于这种对小偷以暴制暴,以毒攻毒式的报复心态,一旦小偷的非正常死亡不断被默许直至形成风气,那么,暴打、羞辱等对小偷的“惩戒措施”无疑也会日趋“合理”,而长此以往,多数群众对少数小偷的暴力岂不是很容易就促成?因此,还是不要为小偷的溺水死亡庆幸的好,这非但不是治理盗窃实现正义的有效途径,还很难说不是对正义的扭曲理解,其对社会的危害丝毫不亚于盗窃。(赵登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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